港版國安法|細則列要求台政治組織交資料 陸委會:扼殺正常交流

撰文:楊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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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7月6日深夜公布「港版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規定,若有國安需要,可藉向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交指定資料。
對此,台灣陸委會於當地時間7月7日發表新聞稿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稱定義模糊、浮濫,製造在港台人恐慌,扼殺台港正常交流,形同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

陸委會對施行細則表達不滿與譴責,並重申台駐港組織從未逾越分際。圖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楊家鑫/多維新聞)

7月6日深夜,港府公布「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其中提到,若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數據,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並稱,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若不遵從或給予虛假、不完整數據,可判處罰款或監禁。

對此,台陸委會於當地時間7月7日發佈新聞稿指出,針對港府公布港版國安法第43條施行細則,以及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稱,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在港台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這形同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我們不僅感到錯愕,也嚴正警吿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我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並重申,台灣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台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港方應依雙方協議保障台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表示,台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台灣機構及台灣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台政府推出「援港專案」,為避免「介入」之口實,新設辦公室以服務交流為名。陸委會主委陳明通7月1日揭牌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時批評「港版國安法」,稱是「天朝帝國給世界子民的律令」。(楊家鑫/多維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