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林鄭反駁五大「謬誤」 否認國安立法被蒙在鼓裡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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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上周正式在港實施,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Hanscom Smith)對立法後的影響表示關注,指國安法會動搖到香港開放性、商業透明度及言論自由等的根基,又指任何法例包括港區國安法,都應該由香港自行立法。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7日)出席行會前見傳媒,疑不點名回應史墨客的指控,強調《基本法》規定國防及外交受制於全國性法律,相信沒有人會質疑國安不屬於自治範疇,故當然由內地決定。

林鄭指,「一國兩制」多年來作為國家的「紅線」,國安法反映中央對於制止挑戰國家底線的行為有決斷決心。(梁鵬威攝)

林鄭:立法會不可能理性討論

林鄭指,「一國兩制」多年來作為國家的「紅線」,國安法反映中央對於制止挑戰國家底線的行為有決斷決心。她提到,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有根本責任,特區亦有憲制責任,有需要由中央指派國安顧問及成立國安公署協助執行工作,令「一國兩制」更加牢固。

對於被指立法應由立法會自行審議,不應由中央秘密進行,甚至連政府都蒙在鼓內,林鄭批評說法錯誤。她解釋,《基本法》規定國防及外交受制於全國性法律,相信沒有人會質疑國安不屬於自治範疇,故當然由內地決定。另外,國安法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加上現實的政治問題是現時的社會氣氛下,立法會不可能理性討論並通過國安法。林鄭又指,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以《憲法》及《基本法》制定法律彰顯條例地位祟高。

對於被指自己在公布前亦沒有看過條文,林鄭表示中央多次聽取了本人及特區政府的意見,又推斷有此謬誤是因為2周前自己於行會前回答一條英文問題,問題已假設自己不知道條文,自己的回答是「在那一刻未看過全套法律」,與蒙在鼓裡相差甚遠,諷刺其誇大能力令自己「大開眼界」。

林鄭自言過去一周看不到有造成恐懼,批評是有人製造白色恐怖。(資料圖片 / 曾梓洋攝)

稱國安法「溫和」 批有人製造白色恐怖

林鄭又指,有人批評法例嚴苛,削弱人權及自由,並造成大量恐懼。林鄭自言,過去一周看不到有造成恐懼,批評是有人製造白色恐怖,強調國安法《決定》列明會切實保障《基本法》及國際公約下港人享有的人權,法例只針對4項危害國安罪行並清楚定義,不存在有人會誤墮法網。

她指,中央參照了很多法律界擔心的重要法律原則,包括假定無罪、條例沒有追溯力、一案不能兩審等,都包含在國安法之中。林鄭引述有國際專家表示,港版國安法相對別國的國安法溫和,涵蓋面較不廣泛,只處理了迫在眉睫的4個方面,並保障絕大多數港人合法享有的自由。她稱,有人心裡最擔心的是不能再行使「出街」自由、光顧某些店舖或是發表言論的自由,因為以上等等都是暴力分子作為攻擊的對象,認為立法相反地可令香港回復平靜穩定。

林鄭月娥。(梁鵬威攝)

《實施細則》盡努力尊重人權

另一「謬誤」是昨晚刊憲的《實施細則》,有人批評是變相擴大警權。林鄭指情況正好相反,國安法第43條賦予警隊國安處可應用現行法律的權力以外,另可額外採取其他7個措施針對國安法罪行執法,若沒有《實施細則》可以說是絕對的權力;為了盡努力尊重人權,國安委將有關權力如何應用列出清楚細則,包括條件、誰人批準等,令市民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