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洗錢案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陳志等62人及13家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周三(4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意圖營利賭博等罪,起訴主嫌陳志等62人、13家公司,緩起訴24人、不起訴1人、通緝3人,並對陳志求處法定最高刑度。羈押中的在台主嫌王昱棠、辜淑雯等9名被告預計將移審台北地方法院。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陳志(柬埔寨等國籍)等62人分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億元(新台幣.下同,約2462萬港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北檢偵結,起訴首腦陳志等62人及13家公司,陳志求刑法定最高刑度(每一罪最高刑度),李添數罪併罰求刑20年,陳秀玲求刑18年,張綱耀求刑12年,天旭公司負責人王昱棠求刑15年、天旭人資長辜淑雯求刑16年;24名工程師涉賭博罪嫌;Cigar Vie雪茄館陳韋翔獲不起訴處分;天旭登記負責人、新加坡籍楊星發及大陸籍郭博君、馬來西亞籍CHOW WING SOON等3人通緝中。
台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核心最高刑度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主要依洗錢金額區分刑責,最高刑度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約739港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屬於作假帳犯罪。依據最新法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約14.7萬港元)以下罰金。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最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5萬元(約3689港元)罰金。
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罪,並於多國建立龐大企業網絡進行洗錢。去年10月8日,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陳志等人。10月15日,台北地檢署主動分案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展開多波搜索行動,聲押禁見王昱棠等9人獲准。
北檢指出,太子集團在台洗錢案歷經140天偵查,全案偵查終結。以陳志為首之太子集團,自2016年起於台灣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並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透過外匯管道洗錢。全案加計其他個別洗錢犯行,合計洗錢金額超過107億9076萬元(約26.5億港元)。
在偵查階段,北檢強力清查了犯罪所得流向,查扣太子集團名下不動產、名車等,扣押物價值總計逾55億元(約13.5億港元)。北檢3月2日囑託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辦理變價查扣的拍賣33輛名車,目前已成功拍出24輛,單日拍定總金額高達4億3662萬元(約1.07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