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AI大會.二|西方敘事下 南南合作是全球南方訴求實現機制
【導讀】近日,世界人工智能大會在上海舉行。從大模型、具身智能到智能體,中國人工智能(AI)產業規模已突破萬億元關口,全面切入工業製造、公共服務等實體經濟場景。在凝聚多邊共識與響應全球南方呼聲下,大會期間由 29 個國家共同簽署併成立了「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組織」,展現出中國正從技術的「追趕者」向「全球公共產品提供者」與「多邊治理規則倡導者」跨越,也讓「規則共建」與「開源普惠」成為超越傳統大國博弈的全球共識。
如今,人工智能時代最危險的落後,也許不是沒有晶片、沒有大模型,而是無法參與制定規則。如何定義安全、解釋倫理、劃定市場門檻,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國運和人民的命運。歷史已經展示了門羅主義及其各種變形的危害,我們要警惕「AI門羅主義」——AI只是西方發達國家的AI。實現人工智能向善,必須先有向善的規則,促進文明交流互鑑,使AI成為世界的AI。這是百年變局下的時代之問。
文章分析了「技術中立論」和「技術決定論」等西方敘事如何進入國際規則,使全球南方在人工智能時代面臨着歷史不公的延續。與此同時,美歐之間的監管理念與發展路徑存在分歧,其主導的治理體系前途未卜,全球南方與其等待被安排一套規則,不如自覺參與規則的書寫。參照中國的發展實踐,重視發展的同時,兼顧技術主權、風險治理與包容性增長,並通過區域協同、能力建設和南南合作,更好地把全球南方的發展訴求轉化為制度力量。那麼,作答時代之問的起筆應該是:人工智能要真正成為世界的,全球南方就不能站在規則之外。
文章原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26年第1期,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參考。
西方敘事對國際規則的影響
(一)國際規則中的西方價值觀
Higgins認為,國際規則並不是一個靜態體系,而是一個動態的決策過程。在國際規則形成過程以及其後續實踐中,都會體現國際規則制定者的價值觀,因而其是一種包含政治目標的決策過程。在啟蒙運動時期,歐洲思想家圍繞着自由、人權、平等和反專制等價值觀展開對法律改革的討論,康德更是在自由的基礎上提出「世界法」的概念,認為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實現「永久和平」。西方發達國家長期以來作為國際秩序的主導者,在現行和以往的許多國際規則中,都有西方價值觀的體現。以自由理念為例,近兩個多世紀以來,自由理念的實踐範疇不斷擴展,從個人權利逐步延伸到國際合作、制度設計原則,以及當前國際社會聚焦的「數據自由」等諸多領域。在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及其訊息技術協議與電子商務相關框架均強調貿易自由化與市場開放,旨在使國家與企業能夠在規則下自由進行商品與服務的交換。在數字技術領域,2018年歐盟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以信任為基礎的數據自由流動」視為政策制定的重要理念。
(二)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西方敘事框架
「技術中立論」與「技術決定論」都是經典的西方敘事框架。「技術中立」是歐盟技術監管的指導原則,被其認為可以助力提升人工智能監管的前瞻性。「技術中立論」將技術視為工具,其價值由使用者賦予,認為社會的規制不應偏袒或限制某類技術。「技術決定論」認為技術發展具有內在路徑依賴或自我強化的邏輯,技術本身會塑造社會結構、權力分配與政治結果。「技術中立論」者自認為其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有助於加強國際合作並完善國際機制,但客觀上卻幫助西方發達國家向全球南方轉嫁責任。「技術中立論」忽視技術上的差距,將西方發達國家與全球南方置於同一規則下進行貿易或競爭。「技術決定論」將技術視為改變社會的動力,與利益與權力高度掛鈎。在「技術決定論」論調下,技術代表着先進,全球南方在技術和制度上的落後都被合理化。這兩種論調為西方發達國家在面對人工智能問題時提供了彈性處理的空間。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持續推動下,人權觀念的內涵與外延不斷拓展。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西方發達國家利用人權這一價值理念,嘗試將其特定的倫理規範普世化。人工智能治理領域中對人權的訴求一般集中在隱私、透明度等身份訊息上,這樣的倫理話語在規範層面確實具有重要正面功能,其為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算法透明化與問責機制建設提供了價值基礎,使跨國治理和追責具備了正當性。然而,這種宣稱具有普世性的倫理,實則預設了西方特定的價值觀與道德標準,將全球南方置於被接受者的地位,認為其在技術上不具備保護隱私等人權的能力。當全球南方面對數據本土化的需求時,又因為與倫理相關的政策或文件冗雜而缺乏強制執行力,在應對擁有先進技術的西方跨國公司時,往往難以有效保護本國居民的數據安全與相關權益。
(三)西方敘事的持續法制化
西方敘事並未停留在抽象理念或政策層面,而是通過法律與制度路徑,將其對全球具有約束力的規則框架。歐盟《人工智能法案》構建了「以風險為中心」的監管體系,將人工智能風險分為不同等級,並對高風險系統提出嚴格合規要求,藉此將風險防範與技術中立的邏輯法制化。這一框架表面上以技術中立為原則,強調應監管技術應用而非技術本身,但實質上卻將歐盟所倡導的安全、透明和責任邏輯固化為市場準入的前置條件並擴張自己的管轄權。對於缺乏合規能力的全球南方企業而言,這種法律化的風險框架意味着額外的制度門檻,使其在市場準入和技術發展中處於不利地位。西方的所謂「普世倫理」也通過一系列軟法逐漸被制度化,如《人工智能倫理問題建議書》《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人工智能原則》都將人權、透明性等理念塑造成適用於國際社會的普遍規範。雖然這些文件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但其依託國際共識所賦予的合法性,更能夠在全球範圍內引起共鳴併成為技術合作的基石。此外,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構築「價值觀聯盟」促成技術同盟,並藉助國內法的外化,以技術競爭為手段,直接限制以中國為代表的全球南方在科學技術與國際話語權領域的發展。西方敘事的法制化主要通過硬法、軟法並輔以戰略聯盟等多種途徑的共同作用得以實現。從現有國際秩序與制度中的西方價值觀,到人工智能治理領域基於這些價值觀形成的主導性論述,再到該論述的法制化進程,共同構成了一套完整的技術治理領域的西方敘事。這套敘事不僅使西方在技術層面佔據優勢,更使其在制度與法律層面獲得合法性權力,從而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延續並強化了全球南方的結構性劣勢。
西方敘事對全球南方人工智能發展能動性的制約
(一)全球南方人工智能發展的核心訴求
在人工智能發展過程中,發展權、公平性、本土需求導向以及數據與技術主權構成了全球南方不容忽視的核心訴求,但這些訴求也最容易在西方敘事和現有規則體系下被刻意掩蓋和壓抑。這些訴求反映全球人工智能發展與治理過程中的矛盾,若不能被規則體系所尊重或保障,即使在制度允許的情況下,全球南方也難以真正發揮其能動性。全球南方普遍關心人工智能技術能否真正促進公共服務、經濟包容性與社會正義的提升,而非僅服務於市場增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與拉丁美洲開發銀行(CAF)共同發布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公共部門人工智能的戰略性與負責任運用》報告指出,拉美地區政府在公共部門引入人工智能時,其政策目標不只是提升效率,還關注如何使教育、衛生、農業等領域的公共服務能夠覆蓋弱勢群體。全球南方還強調政策與法律需要反映本土條件,尤其需要考慮基礎設施、網路普及率、教育水平等現實差異。例如,智利的用戶、開發者與決策者在人工智能治理訴求中不僅關注「隱私」「可解釋性」等西方治理模型中的通用原則,更頻繁強調「透明性」「政府責任」及「本土影響」等與其具體社會情境緊密相關的議題。國家政策制定者在謀劃人工智能長期發展時,必須充分考慮本國經濟結構和對外依存度等具體情境因素。國際分工不平等歷來是全球南方處於發展相對落後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人工智能可能加劇新的不平等及其在勞動市場中的剝削問題,需要全球南方持續關注。例如,拉美地區部分勞動者受教育水平較高,但在數據標註等工作中仍面臨薪酬低、工作不穩定以及制度保障缺失等問題。此外,推動技術自主創新一直是全球南方擺脱對西方技術依賴的根本途徑。
(二)西方敘事與全球南方發展需求的現實張力
在人工智能治理中,西方主導的敘事往往聚焦於風險控制、人權倫理和市場自由化。這些價值是合理的,卻與全球南方的發展需求不匹配。在國際規則建構過程中,由於西方憑藉其既有優勢主導敘事,全球南方利用人工智能改善公共服務、推動包容性增長與保障數字主權等更為緊迫的需求常常被忽視或邊緣化。第一,西方風險控制的治理邏輯與全球南方發展優先的需求存在衝突。西方倫理普世化的敘事掩蓋了全球南方本土社群在數據治理中的差異性需求,尤其是對數據主權和文化自治的訴求,且普遍化的框架通常又意味着以西方發展程度錨定國際規則。因此,「技術中立論」和「倫理普世論」共同構成了西方人工智能治理需求的閉環邏輯,而全球南方的需求則處於外沿。第二,西方對外強調數據自由流動,對內則強調數據主權。然而,在人工智能領域西方多處於技術研發與供給端,全球南方則主要處於消費與應用端,以至於全球南方的數據往往處於流出的狀態,缺乏數據本土化的條件和意識。憑藉技術上的先發優勢,西方得以先行建立數據治理的法律框架,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美國的《防止受關注國家或受規制主體獲取美國敏感個人數據和政府相關數據》。因此,即便全球南方意識到保護本土數據的必要性,也不得不參考西方的框架,如巴西的《通用個人數據保護法》(LGPD)和印度《2023年數字個人數據保護法》的核心條款均與歐盟的GDPR存在顯著重合。
(三)西方敘事對全球南方人工智能治理的影響
在人工智能治理過程中,西方敘事的影響力不僅體現在制度與法律規則的制定上,也在深層次上塑造了全球南方的行為方式。無論是模仿西方的發展戰略、被動接受其製造的國際分化,還是承擔與之對等的國際義務,全球南方的能動性都受到顯著限制。第一,全球南方往往被引導去模仿西方的發展路徑。由於西方主導着技術標準與治理原則的制定,且其內部意見也並不完全統一,全球南方在平衡人工智能風險與收益時,傾向於在既有法律框架內採取監管措施。這種模仿路徑在短期內提升了政策「合法性」,但實際上延續了對西方敘事的依賴。正如學者所指出,國際價值觀的影響削弱了本國的國家價值觀和文化方法,這些國家幾乎沒有空間評估其國家人工智能戰略中的社會和文化挑戰。第二,在實踐中西方敘事加劇了全球南方的分化,這種分化既存在於南北之間,也存在於南南內部。西方對全球南方國家內部進行分層,並通過全球南方內部的利益多樣性分化全球南方。最典型的是美英等國對作為全球南方重要代表的中國進行指責。近年來,西方學者不斷將中國定性為所謂的「威權國家」,將全球南方不符合西方敘事的行動定義為威權主義。在人工智能領域,將全球南方追求數據主權的行為定義為「威權模式」。此外,並非所有全球南方國家都能意識到西方敘事的殖民屬性。例如,撒哈拉以南地區在人工智能治理去殖民化方面的進展仍極為有限。第三,全球南方在國際義務上常常被要求與西方承擔共同責任。在數據流動、隱私保護和人工智能風險管理等議題上,國際規則往往來源於西方首先面對、發現的問題以及其自身需求,並以此為基礎推動建立相應的國際組織與條約,未能充分考量全球南方在發展階段與能力上的客觀差異。這種「義務同質化」的法律邏輯,使得全球南方在制度執行中承擔了本不屬於其自身的成本。類似情形在氣候治理、碳排放等領域屢見不鮮。西方儘管在氣候治理中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本質上還是弱化了全球南方對於發展的核心訴求與相對落後的事實。
▍全球南方人工智能治理能動性的重塑
(一)人工智能的制度空白與全球南方的能動性空間
儘管總體上西方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佔據規則制定的主導地位,但其內部並非一個立場統一的治理共同體。事實上,由於人工智能技術的迭代速度快於規則制定,且技術和制度之間的代際差距也在擴大,以至於美歐之間的政策取向、立法節奏與治理框架層面已存在差異。歐盟雖然已經構建人工智能治理的硬法框架,但歐盟成員國以及各國企業對法律的解讀和實施過程都存在差異,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阻礙了技術創新。具體而言,歐盟強調「以風險為中心」的硬法路徑,力圖通過《人工智能法案》建立統一的合規與市場準入框架,但該法案在立法過程中經歷多方利益博弈,且在標準制定與實施細則上仍高度依賴技術標準化機構及私營部門的參與。相對而言,美國則呈現出高度分散的治理結構。得益於頭部人工智能企業的全球領先地位,美國企業在合規與市場策略上有更大的選擇餘地,在國內的立法博弈中擁有不小的話語權,以至於缺乏類似歐盟的硬法監管框架。由此可見,儘管在全球治理中西方敘事以顯性或隱性的方式制約着全球南方的自主性,但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還存在明顯的制度空白。
正因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規範仍在形成過程中,全球南方並非註定只能被動接受西方既定規範。制度空白意味着規則尚未完全固定,軟法、標準制定以及多邊政策對話依然是可以爭取與塑造的節點。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明確提到「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世界貿易組織等全球性國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也有一系列政策優待,這些雖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全球南方的相對被動地位,但也說明其正日益成為全球治理中的新生力量。目前,全球範圍內尚未有專門治理人工智能的單一國際組織,這就為全球南方改變被動局面預留了活動空間。除此之外,國家、區域和全球治理之間構成循環互動的體系。以中國、印度、巴西為代表的全球南方國家可以將自身的發展成果和發展路徑在區域之間共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發布的《面向東盟人工智能賦能發展科技能力提升行動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區域間的協同治理和規則,如非洲聯盟的《非洲大陸人工智能戰略》和歐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等,在某種程度上都框定了區域外勢力的准入規則,從而外化成全球性的制度規範。反之,全球性治理方案和框架可以根據區域的需求進行適應性解釋,區域內的協調機制又可以兼顧成員國的發展權與技術主權。這種雙向互動使得全球南方在人工智能領域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客體,而是極具能動性的再生產者。
(二)中國法律的借鑑與全球南方價值體系的構建
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格局中,中國作為全球南方中的重要代表,其發展成就及其制度實踐為全球南方提供了重要參照與啟發。中國人工智能治理體系呈現出國家主導、發展優先、硬法與軟法並行,以及在特定場景下采取差異化監管的特徵。這一模式在維護安全與秩序的同時,兼顧了產業發展和技術自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訊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共同構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與巴西、印度等國相比,中國的相關制度不僅強化了數據主權與國家安全,還通過政策扶持促進了本土技術能力建設,並具備通過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的潛力。要解決人工智能發展的問題,全球南方可以從中國經驗中提煉並重構適合本地實際的價值體系,但也要認識到,西方的價值觀並非完全錯誤的,其中的很多價值理念對於全球的長期發展仍具有重要借鑑意義。從中國經驗來看,全球南方可採取以下路徑。第一,堅持發展優先方面,將人工智能定位為提升公共服務與促進包容性發展的工具,在立法中設立發展性豁免或寬限期,保障應用落地。例如,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及時推出,較為有效平衡了風險和發展需要。第二,數據與技術主權方面,在借鑑中國數據分類與跨境機制的同時,立足自身文化與社會語境,構建與之適配的人權理念體系與數據監管框架。第三,加強區域協調與南南合作方面,通過區域性標準制定與共享算力平台建設,提升全球南方在國際規則博弈中的談判力。第四,推動技術成果共享方面,通過開源大模型等拓寬技術邊界,逐漸縮小技術的數字鴻溝。
全球南方構建自身價值體系時,必須堅持因地制宜。中國的發展與治理模式未必能夠完全在世界其他地區直接複製,有可能引發其他問題。老撾推行的「技術民族主義」,就是根據自身國情探索構建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的例證。此外,若高標準的法律要求缺乏分層與扶持機制,會加劇企業的合規負擔;全球南方在規則制定上還可能面臨來自西方的政治與市場壓力。對此,應通過立法明確監督救濟機制,並以區域合作強化南南合作的制度自主性,最終目的還是要擺脱西方敘事的影響,打破技術中立的論調,真正確立人工智能領域的南方視角,才能實現公平發展。
(三)南南合作是全球南方訴求實現的耦合機制
視角和價值觀的不同,是全球南方能動性重塑的起點。南南合作可以將全球南方真正的發展訴求持續轉化為制度與規範。《數字世界中的南南合作:2018年南南合作年度報告》指出,在數字經濟時代,全球南方想要充分發揮數字技術作用有三個前提:數字金融基礎設施、人力資本投資和數字技能以及南南合作與三方合作。以中非數字合作為例,從《中非合作論壇—達喀爾行動計劃(2022—2024)》涵蓋的數字經濟和網絡安全相關內容,到《中非數字合作發展行動計劃》提出的六大行動,再到《攜手構建中非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計劃(2025—2026)》明確提出的人工智能治理行動,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能力建設、人工智能治理、人才培養和本地化應用等適配全球南方訴求的關鍵要素貫穿始終。在制度與規範層面,合作重心逐漸從主管部門交流合作、政策對接,逐步過渡到共同參與規則制定。此外,2025年巴西就任金磚國家輪值主席後,將人工智能治理作為首要任務,致力於在更具包容性的人工智能國際治理框架下推進金磚國家合作,在平衡創新與社會發展的同時,加強全球南方的數字主權。在更大的國際舞台上,中國和贊比亞共同牽頭成立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設國際合作之友小組」,已吸引了不少發達國家參與討論。由此可見,全球南方內部的人工智能治理並非孤立於全球治理進程之外;中國在全球事務中的舉措以及南南合作的深化,都在倒逼西方參與到全球南方關心的議題中來,為全球南方的規範建立和外部影響提升打開了通道。
西方長期以來回避國際責任和結構性改革的需要,將全球南方的發展權視為「被援助」,以至於全球南方GDP增長的同時並沒有得到全面發展。儘管全球南方目前尚未形成一套體系化、統一的人工智能治理規則,但這並不意味着其只能或者應該被動接受西方主導的規範,而是需要在實踐中長期積累治理經驗,逐步塑造符合自身發展階段的制度路徑。作為當下最具發展增量與能動性空間的國家群體,全球南方在南南合作框架下更有條件通過能力建設、政策協調與經驗共享發揮主動性。這不僅有助於逐步減少全球南方對西方技術、規則與話語體系的結構性依賴,還為其未來參與全球治理規範奠定基礎。
▍結 語
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僅帶來一場技術革命,更促成一次制度與價值的重塑。在這一過程中,全球南方既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也遭遇深層的結構性挑戰。長期以來,國際規則的構建深受西方價值觀影響。以歐美為主導的西方敘事,將技術中立、倫理普世和市場自由等理念固化為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規則,使得全球南方在合規與治理中持續處於被動地位,其發展核心訴求被系統性地忽視甚至掩蓋,全球南方能動性的發揮空間備受多方限制。全球南方雖具備人口、市場與數據紅利等潛在優勢,但若缺乏自主敘事與制度支撐,這些優勢將難以真正轉化為長期競爭力。因此,擺脱西方敘事的單向塑造,構建全球南方價值體系,已成為其緊迫任務。通過將發展優先、差異化監管、數據主權和區域合作相結合,中國展示了一條平衡技術發展與技術自主、國家安全和治理效能的可行路徑。當然,全球南方仍需根據自身國情制定戰略,加強本土化制度創新,同時通過區域協調和南南合作提升話語權。未來,如果全球南方能夠在法律和制度層面確立諸如發展權、數據和技術主權、包容性增長等核心價值觀,並逐步形成統一且有影響力的敘事結構,其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能動性將得到顯著增強。這不僅有助於打破全球南方對西方技術與制度依賴的惡性循環,還將推動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朝着更加多元、公平和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文章來源於《經濟與社會發展》雜誌,作者為劉懿陽、黃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