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監局闡述物管條例 五大團體稱低估發牌制度影響

撰文: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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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因應有相關團體對諮詢文件公開表達意見,物監局藉此重申發牌制度建議的重點。惟五大物管相關圑體認為,物監局聲明未有正面回應質詢,僅重複條文内容。

發牌制度頓成擾民條例

五大團體包括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亞太分會、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香港設施管理學會、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及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他們認為,物監局低估發牌制度對物管公司和業主立案法團的實際營運及運作的影響,條例的模糊不清引致物管公司丶業主立案法團及業委會須申請牌照,更稱「發牌制度頓成擾民的條例,可謂是政策倒退,嚴重危害公衆利益」。

故五大團體重申,《物管條例》的主體法例必須於現階段再三作全面審閱,修改與立法原意不符的條文,才能通過附屬法例,訂定合乎情理的牌照要求,令物管條例更為清晰,減少對市民造成的困擾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