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超市賣過期麵包僅獲獎2毫子 山東男上訴得直:至少2000元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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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一名消費者賈某早前購買價值2.02元(人民幣.下同)的過期麵包後向當地食藥監局舉報,涉事超市其後被沒收違法所得的2.02元並罰款5萬元,同時給予賈某0.2元作為獎勵。
賈某認為獎勵太少,將食藥監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後再上訴,二審終獲濟南中院支持,認定「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食藥監局對賈某重新獎勵。

事緣在前年3月13日,賈某向濟南某區的食藥監局舉報有超市銷售過期麵包並申請獎勵。同年9月4日,該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賈某的舉報事項屬實,超市被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並在10月24日向賈某支付0.2元的獎勵。

賈某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時被法院認為按照《濟南市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給予涉案商品貨值金額10%的獎勵,即0.2元並無不當。賈某上訴至濟南中院,法院認為全案的爭議焦點是該食藥局的獎勵行為所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

法院認為,賈某的情況適用於兩個獎勵辦法,但按照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原則,應是使用列明「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至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的67號獎勵辦法,故賈某獲得的獎勵金額至少為2000元。此外,該食藥監局指賈某是「職業打假人」,有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法院認為應在營造營商環境、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兼顧和平衡,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可另行依法予以查處。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