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廣西店員偷21萬金飾 公安指「不構成犯罪」不立案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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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上午,廣西南寧市六桂福珠寶玉洞店店員在擺貨時,發現有10多件黃金飾品不翼而飛。查看監控後才發現,是店員黃某順手拿走的。珠寶店報警求助,但公安機關卻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不予立案。
據內地「看看新聞」2月3日報道,珠寶店店長朱某說,涉案飾品有11條金項鍊和7枚金戒指,總價值約18.5萬多元(人民幣.下同),折合約21.5萬港元。監控顯示,店員黃某是趁著點數的時候,把飾品裝進自己口袋裡。

廣西店員偷21萬金飾,公安指「不構成犯罪」不立案。(看看新聞)

當地公安隨即拘留黃某,黃某亦承認,那些黃金飾品的確是她拿走的,而且已經抵押到典當行,所得10多萬元被她在網絡賭博揮霍一空。儘管證據確鑿,可是到了1月25日,珠寶店店長卻接到警方電話說,指黃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之後,珠寶店收到來自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說,該案未發現犯罪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建議珠寶店到法院起訴。

「職務侵佔」與「侵佔」於法不同

報道指良慶分局金象派出所解釋,該案性質屬「職務侵佔」,理由是黃某總共侵佔過3次黃金飾品,前2次抵押後又把飾品贖回,而是次涉案飾品目前仍處於質押狀態,按法規不予立案。六桂福珠寶店已表明將通過法律途徑向黃某追討損失。

不過公安不予立案的理據存有爭議。按內地刑法,「職務侵佔」意謂疑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財產,不屬於「(當事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亦即公安有責任主動立案處理。

「侵佔罪」則指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繼而非法佔有,這一類案件則屬「(當事人)告訴才處理」,公安毋須主動立案處理,當事人要自行興訟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