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紫棋解約未必要改名? 內地律師:或可提商標無效申請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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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鄧詩穎的歌手鄧紫棋(G.E.M.)日前宣布與經理人公司蜂鳥音樂正式解約,然而蜂鳥音樂被發現早在2015年就將其藝名「鄧紫棋」註冊為商標,不少歌迷擔心G.E.M.或被迫改名,並捨棄與「鄧紫棋」一名相關的音樂版權,11年的心血恐將化為烏有。
不過有內地律師就此指出,鄧紫棋未必要改名,因為藝名是姓名的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經理人公司若未經鄧紫棋許可,就用其姓名申請商標,鄧就可對商標提出無效申請;即便商標有效,亦只是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的標記,鄧紫棋作為自然人,依舊可以使用這個名字。

歌手鄧紫棋和經理人公司的解約糾紛延燒。(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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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鄧紫棋」於2015年7月20日通過初審,同年10月21日進行註冊公告,有效期10年。根據商標註冊方面的資料顯示,蜂鳥音樂持有該商標及相關影音版權使用權,而年期直到2025年10月。目前,蜂鳥音樂仍在官網販售鄧紫棋相關商品。

江蘇樓沈律師事務所呂欣律師表示,藝名別名亦是姓名的一種,受到法律保護。姓名權是可以用於商品經濟。對於蜂鳥音樂利用鄧紫棋的姓名註冊商標一事,若鄧紫棋沒有授權,則鄧紫棋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對該公司註冊的商標提出無效申請。但如果她有授權該公司註冊商標,就不可以提出無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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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合同是否涉藝名使用權

該名律師又指,不管該公司註冊的商標是有效還是無效,鄧紫棋通常都是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名字。他解釋道,商標是用來區別經營者間商品或服務的標記,但鄧紫棋作為自然人,依舊可以使用這個名字。

但他強調,若鄧紫棋在當初簽訂的合同中放棄了對上述藝名的使用權,就有可能會遇到麻煩。不過這樣的合同或不符合《合同法》規定,有機會是無效合同,鄧紫棋是可以起訴該公司來證明合同無效。

最高法曾出台有關司法解釋

根據內地《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而關於涉及到姓名權的商標授權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過司法解釋: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不過,上海一名資深知識產權律師認為,在目前情形下,「鄧紫棋」這個藝名是否屬於歌手本人的姓名權,還很難說清楚。

他認為,假設與鄧紫棋產生姓名權爭議的另一方與鄧紫棋的演藝事業毫不相干,那麼這個藝名無疑將歸屬於歌手本人。但如果鄧紫棋是和參與打造自己演藝生涯的唱片公司發生商標糾紛,且尚不清楚雙方此前是否對藝名歸屬有過約定,就很難判斷藝名是否該屬於歌手本人。

(現代快報/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