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東火車站內設吸煙室被起訴 法院一審認定「不違法」惹議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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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河南鄭州的鄭州東站,因在站內各角落設置共4個吸煙室,早前遭北京律師殷清利起訴,殷指車站煙味瀰漫,不吸煙的旅客路過時會感不適。
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不過,上述判決引發爭議,包括其忽略最新法律和規定,而是引用20多年前的規定,以及違反有關的國際公約。

圖為鄭州東站。(鄭州日報)

車站:設吸煙室保護健康

殷清利認為,鄭州東站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設置吸煙室違反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因此,殷清利將鄭州東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取消4個吸煙室,並拆除吸煙室內的煙具、智能感應點煙器。

鄭州東站則認為,殷清利是為提升自身知名度、宣傳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惡意訴訟之嫌;又指設置吸煙室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僅滿足了吸煙旅客的需求,同時更為重要的是保護了不吸煙旅客的人身健康。」

法院引22年前條例:應設置吸煙室

對此,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指出,原衛生部、原鐵道部等6部門於1997年發布的《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煙的規定》規定,「旅客等候室及運行時間較長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煙的區域或設置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

法院又指,原鐵道部1997年發布的《〈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煙的規定〉鐵路實施細則》規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設規模的車站都應當在適當的位置設立吸煙室,吸煙處應通風換氣良好或安裝通風換氣裝置,以減少吸煙危害。」;1998年實施的《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吸煙室(區)。」

圖為鄭州東站在站內設置的吸煙室。(紅星新聞)

內媒:恐違反國際公約

雖然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張,認為鄭州東站設置吸煙室的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且鄭州東站採取管理措施防止煙霧擴散,「未對殷清利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但法院同時亦提出,鄭州東站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吸煙室的管理,避免煙霧擴散到候車大廳公共區域。

對於上述判決,殷清利指將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列舉的規章、地方性法規等依據,均是20多年前的文件,但2011年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另外,內媒《澎湃新聞》就上述判決指出,《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應全面禁煙,不設室內吸煙室或吸煙區。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理應遵循煙草控制的相關規定。此外,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減少吸煙對公民健康的危害。」

(紅星新聞、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