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直播打機侵權賠償2000萬元 直播平台責任到底有幾闊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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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備受矚目的「夢幻西遊2」網絡遊戲直播侵權案上月底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公司擅自在旗下直播平台上直播遊戲內容,被原告公司控告侵犯著作權,最終要賠償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有內地傳媒表示,直播市場火爆龐大,但相關的侵權糾紛也日益增多,涵蓋網遊、網劇、音樂、電影等多方面。不止不識法的網民,直播平台往往亦難辭其咎。

在「夢幻西遊2」案中,法院認定「夢幻西遊2」是由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屬於「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未經許可安排進行直播,並從中抽成獲利,直接侵害原告的著作權。事實上,不止網絡遊戲,未經許可直播音樂、影視劇等,直播平台同樣都有侵權風險。

網絡直播千奇百怪,稍有不慎容易誤觸法網。(資料圖片)

例如去年3月的網劇《秘果》直播侵權案終審判決,主播未經原告許可直播《秘果》,讓網民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由於直播平台在接獲通知後未有及時處理,被法院認定要承擔連帶責任,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報道指出,網絡直播行業快速發展,直播打機、直播播放音樂、直播解說電影等千奇百怪,結果使直播平台應該承擔的監管義務存在爭議。但有法律意見表示,法院判定是否侵權,會綜合考慮有否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以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等多重因素。網絡主播接受網民打賞,再與直播平台分紅,正正是屬於營利行為,都應得到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對方報酬。

而對於網民自行上載的可能侵權內容,有直播平台的負責人就透露,業界目前是遵循相關法律中的「避風港」原則,即非官方內容會在接獲著作權人提出主張後,經核實再刪除,避免責任糾紛。但負責人承認,上載至直播平台的內容極多,要一一事先審核有相當難度。

報道認為,法律規定網絡服務供應商知道用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未有採取必要措施則須承認連帶責任。《秘果》案的判決更已明確指出,直播平台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法律規定,網絡服務供應商知道用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未有採取必要措施則須承認連帶責任。(資料圖片)

報道引述法學博士張澤吾的意見指,直播平台不能簡單以「不知者無罪」或僅憑「通知—刪除」義務而主張免責,對知名度高的著作權作品,直播平台建議可主動設置關鍵詞庫,明顯涉嫌侵權的直播行為更應主動審查和處理。多名業內人士亦表示,類似「幾分鐘帶你看完整部電影」的影片,事實上侵權風險較高。

報道在最後總結指,著作權作品為直播提供豐富的內容,後者也能為前者帶來一定傳播效果,雙方應是互相促進的關係。著作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方應在法律範圍內,合力促進知識文化傳播和網絡直播行業健康、共贏發展。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