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班主任帶入賓館開房猥褻 15歲女學生重度抑鬱服藥自殺被救回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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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河南一名15歲女學生周雨(化名)被54歲劉姓班主任以「帶她出去吃飯」為理由,在上課期間被帶至賓館,期間劉姓班主任猥褻周姓女學生,事發後周雨出現重度抑鬱,家人幫她安排轉學,今年1月她更服用過量阿莫西林(Amoxicillin)企圖輕生,家人報警後,劉姓班主任僅被行政拘留10日。

根據光山縣教體局表示,涉事老師已降級,調離教學一線,但周雨的父親周海(化名)氣憤表示希望能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10日太輕了,作為班主任應該為人師表,卻做出如此下作的事,我希望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害人多次遭到班主任猥褻。(AI生成圖片)

班主任帶高一女生去賓館 寫假條稱「因生病請假一天」

1991年出生的周海是河南省光山縣人,2010年,他的女兒周雨(化名)出生。在他眼裡,女兒雖然平日有些內向,成績也一般,但很乖巧、聽話。2025年9月,15歲的周雨考入光山縣某高中。周海說,家裡距離學校約10公里,女兒上高中後便住校學習,每兩周回家一次,「有時週末會在學校補課。」

11月8日,周海讓親戚幫忙接周雨回家。上午10時許,他接到親戚的電話,對方稱女兒沒在學校,「我回家後問女兒怎麼離開學校了,女兒說是班主任劉某帶她出去賓館開房了。」周海立即帶著剛回家的女兒前去賓館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11月9日,轄區派出所出具《報案回執》,稱已收到周海關於女兒遭強制猥褻的報案。

根據蓋著所在學校印章的《請假條》顯示,因生病請假一天,從11月7日至11月8日,假條上可以看到學生周雨,班主任簽名「劉某」。(大風新聞)

班主任曾試圖買保險套 賓館有客人聽到女孩哭聲

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周雨稱,案發前一天(11月6日)自己和同學因為小事引發矛盾。當天下午5時,劉某在向她了解情況時,說她很可愛、很漂亮,然後帶她去辦公室詢問家庭情況等,「他讓我今後把他當成自己人。」

周雨表示,11月7日,劉某給了她一張假條,並表示要帶她出去吃飯,「我以為老師想讓我做班裡的情報員。」當天下午3時,劉某給她200元,讓買東西吃,然後就帶她去附近一家牛排店吃飯,期間劉某多次摸她的手、腿。

周雨說,隨後,劉某稱要在賓館開一間房,雖然意識到不對勁,但因她是私自離校,便跟著劉某。到賓館房間後,劉某拉上窗簾鎖上房門後,想抱住她,「我躲開,說你有孩子和老婆,你對得起他們嗎?他說,沒事沒事。」劉某又將她壓在床上,她拒絕,劉某遂離開。

周雨說,「我以為他是想帶我吃個飯,開房給我一個住宿的地方,他自己回家。拒絕他後,他讓我不要給家長說他帶我開賓館的事。」

根據2025年11月19日劉某在警方做的筆錄顯示,劉某54歲。其稱,事發當天,同事電話聯繫他,稱周雨與班裡同學打架了,他便前往學校,帶周雨去吃飯,給周雨在賓館開了一間房。

筆錄中提及,警方調取監控發現,事發當天,劉某曾於11月7日下午2時前往一家藥店,在安全套櫃台前停留。對此,劉某稱,是因為他沒用過,比較好奇。

警方的案件現場訪問記錄表顯示,警方對賓館一名住宿客人進行詢問,對方稱,11月7日下午6時20分左右,其下樓拿東西後回房間,聽到對面房間有小女孩哭的聲音,當時其沒有在意,便回房了。

11月19日,光山縣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某對周雨實施了猥褻,其違法行為嚴重,決定以猥褻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光山縣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某對周雨實施了猥褻。

女學生轉學後突然服藥輕生 所幸同學及時發現

「這件事對我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周海說,女兒時常自言自語,說信任的老師卻那樣對她。

據2025年12月18日醫院出具的《心理健康臨床症狀自評量表》顯示,周雨存在重度抑鬱症狀、中度焦慮症狀、中度敵對症狀、重度恐怖症狀、重度偏執症狀、中度精神病性症狀等。

周雨的《心理健康臨床症狀自評量表》。

周海回憶,雖然去年12月下旬孩子已經轉學,但這件事對她傷害很大,「事發後,女兒特別怕一個人獨處,經常自言自語,說自己那麼相信老師,為什麼老師要這樣對待她。她沈默寡言,平常莫名其妙就哭了。」

今年(2026年)1月28日,周雨因情緒低落,服用過量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家人送醫院洗胃治療。周海說:「當時是晚上,孩子在學校突然喝藥了,幸好同學發現及時,老師通知我們後,及時送醫救治。」

今年(2026年)1月28日,周雨因情緒低落,服用過量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家人送醫院洗胃治療。

縣教體局:涉事教師已降級,調離教學一線

周海說,由於警方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他便委託律師,希望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截至4月14日,法院未回應。

4月14日,光山縣教育體育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對涉事老師劉某降級處理,調離教學一線,「他現在在原高中做後勤工作,已經降到最低等級了」,該工作人員表示,該處理結果是依法依規作出的,不存在包庇。關於家長若不滿意該如何申訴,對方未明確回應。

4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涉事班主任劉某,對方立即掛斷電話。

律師:家屬可通過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維權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提到,15歲女孩屬於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教師作為負有教育照護職責的人員,劉某利用班主任身份,以請假條為由將其單獨帶出學校、帶到賓館,拉窗簾、鎖門、試圖抱壓在床上並多次觸摸其手腿等行為,如果證據能證明存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強制因素,或者利用了教師的職務優勢和孤立環境,就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此外據《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侵害未成年人要從嚴從重處理,利用教師身份實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等情形,都屬於應當從重的情節。

胡磊表示,案件中對受害人的心理傷害鑒定很有必要。該鑒定雖然不是轉刑事的唯一依據,但可以作為重要證據,支持認定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其他惡劣情節」。

胡磊說,家屬已經報案並拿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在可以從刑事、民事和行政紀律幾個方面同步推進維權。

刑事方面,可以向光山縣公安局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要求將案件轉為刑事處理或補充偵查;同時向光山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負有監督職責。如果公安堅持不立案,在證據較為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刑事自訴。

民事方面,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嫌疑人賠償醫療費、心理治療費、誤學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如果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存在管理失職,也可以要求他們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在精神損害賠償上支持力度通常比較大,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行政紀律追責方面,教體局雖然已經對嫌疑人降級調離一線,但家屬仍可以向縣教體局、上級教育部門或者紀委監委提交書面材料,要求進一步處理,包括吊銷教師資格、開除公職,甚至終身禁止從事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對教師侵害學生都有明確從嚴處理的規定。

胡磊強調,未成年人保護是法律優先原則,這類案件社會危害性大,家屬依法持續跟進是完全有依據的,最終能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還是看證據能否達到刑事證明標準,但家屬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