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開發商更名港人深圳置業30年辦證無門 法院判法不溯及既往勝訴
香港居民張某早年在深圳購房,全款結清卻因歷史遺留問題,三十年來無法辦理房產證。近日,深圳國際商事法庭終審判決開發商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張某順利辦結全部不動產登記,終於拿到期盼三十年的房產證。
1992年購房合法合規 按揭七年還清
據《深圳晚報》,上世紀90年代,深圳正值高速建設發展期,不少香港居民選擇來深購房置業。1992年10月16日,張某與原寶安縣某住宅公司簽訂《商品房產買賣合同》,購入深圳布吉某花園一套住宅,並依法辦理合同公證及按揭貸款手續。
當時深圳尚未出台境外個人購房限制性政策,香港居民在深購房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交易合規合法。1993年,張某足額繳納首付款(121539元人民幣),其後歷時七年分期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房屋早已交付使用。
開發商多次更名 合作方糾葛致辦證無門
涉案房屋長期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是多重歷史遺留問題疊加所致。其間,項目開發商歷經多次更名,合作方之間存在複雜歷史糾葛,且樓盤初始產權登記在開發商合作方名下,致使業主無法正常辦理分戶產權登記。張某的辦證訴求多年來始終未能落地。
2021年,張某核實確認涉案樓盤已完全具備不動產登記辦理條件,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一審法院雖認定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存在違約,但受後續出台的房產限購政策制
約,認為存在客觀辦證障礙,最終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限購政策2007年才出台 購房早15年
張某不服上訴。深圳中院國際商事法庭精準研判,認定該案涉及涉港因素、關乎跨境營商置業環境。為查清事實,二審法院先後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函調查取證。
經核查確認,深圳針對境外個人購房的限制性政策,最早出台於2007年7月10日。而張某購房交易發生在1992年,早於限購政策出台15年,其購房行為全程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回函確認,涉案樓棟已於2004年完成首次登記,辦證檔案清晰記載案涉房屋權利人為張某,其可依規辦理產權登記。
法不溯及既往 終審判開發商協助辦證
二審認為,依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動產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內地法律。張某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基本原則,當事人基於政策空白期實施的合法交易、依法取得的合同權利,不應被後續出台的新規否定。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開發商協助張某辦理案涉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張某其後順利辦結全部不動產登記手續,拿到房產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