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慘遭鄰居砍傷 家屬:傷人者未滿14歲 刑事訴訟被撤銷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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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遼寧丹東一名9歲女童慘遭鄰居砍傷,身上有多達20多處傷口,送院後一度因失血過多休克,經17小時的搶救才撿回一命。經傷情鑑定,女童達到輕傷一級,目前已出院回家休養,但無法正常上學。
由於傷人者是一名未滿14歲的少年,女童一方提起的刑事訴訟因此被撤銷。《紅星新聞》報道,女童母親賈女士稱,傷人者至今未受到管制措施,她們也未獲對方道歉、賠償。

事發於今年7月6日上午。賈女士稱,當時將女兒送到祖父母家,並通知後者盡快回家;上班前,她叮囑女兒不要給陌生人開門,隨後將門鎖好離開。賈女士離開後,該名少年便一直敲門,持續15分鐘之久,由於雙方本就認識,且女童對長時間的敲門聲感到厭煩,遂開門讓少年進家。

少年進門後向女童索要手機,被拒絕後隨即走入廚房拿刀砍傷後者。賈女士稱,少年身高約1.7米,體重約75公斤,體型瘦弱、身高不足1.4米的女兒根本無法還手;女兒被砍倒在地後呼救無果,於是扮作昏迷,少年見狀才停手離開,女兒則立即致電家長求救。

賈女士稱,家翁接到通知後趕忙回家,並在鄰居的幫助下將女兒送往寬甸縣中心醫院搶救,女兒一度因失血過多休克,經過長達17個小時的搶救後,才送入深切治療觀察,「孩子差不多縫了200針,身上有20多處傷口」。

受害者被砍傷,身上有多處傷疤。(紅星新聞)

急診病歷顯示,女童的頭部和後背部可見多處皮膚裂傷,雙上肢可見皮膚裂傷,所受傷情為刀砍傷、頭皮裂傷、開放性顱骨骨折、以及胸背腰部切割傷等。事發當晚,寬甸鎮城北派出所出警將涉案少年帶走,隨後移交刑警大隊。7月8日,賈女士收到立案告知書,內容為本案以故意殺人案被立案偵查。

7月9日,遼寧丹東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為女童做傷情鑑定。同月27日,丹東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出具傷情鑑定意見為:頭皮多發挫裂傷構成輕傷一級;胸背部、腰部、左前臂及左肘軟組織裂傷構成輕傷一級;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構成輕微傷;左肱三頭肌部分斷裂構成輕微傷。

8月底,賈女士接獲警方通知稱,由於少年在案發時未滿14周歲,不構成刑事犯罪,刑事立案被撤銷,只能由賈女士一方自行進行民事訴訟。惟因經濟原因,加上賈女士欲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因此至今未有起訴傷人者。

近幾個月,賈女士帶女兒到瀋陽、石家莊、天津等地的醫院治療,但效果都不樂觀。目前,女童已回到家中休養,但無法恢復正常上學,同時出現焦慮、不安等心理創傷。

賈女士介紹,少年一家與女童的祖父母是鄰居,兩家人關係不錯;該名少年患有小兒多動症,是其大兒子的小學同學,平時在班上比較靦腆內向,看起來並無暴力傾向。她表示,事發至今已有5個多月,但尚未得到少年及其家屬的道歉、賠償,治療費、醫藥費都要自付。

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列明本案以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紅星新聞)

對於少年為何以故意殺人罪被立案,卻不負刑事責任,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因少年未滿14周歲,傷情鑑定結果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若適用此條,行為人須符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結果,情節惡劣,並且在程序方面須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以此案為例,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少年未滿14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少年的家屬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若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付建指出,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還不成熟,對事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尚未健全,雖然國家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但並不意味着縱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通過批評教育感化為主,同時作出適當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