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大律師公會批偏離普通法傳統 奏唱部分不尋常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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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現在於立法會審議,大律師公會昨日(2日)就《國歌法》發表立場書。就「奏唱國歌」有關條文,公會認為偏離普通法傳統,在香港立法背景下,是罕有及不尋常,而要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人員在宣誓儀式奏唱國歌,沒有說明不出席或不懂唱的後果,是否會被取消就職資格。公會又指,奏唱部分條文,為社會性及意識形態性質,僅為宣傳愛國主義和社交禮儀,應透過政府教育教育等其他渠道推廣,而非以訂立法規處理。公會建議,應取消奏唱部分條文。

大律師公會就《國歌法》發表立場書。就「奏唱國歌」有關條文,公會認為偏離普通法傳統,在香港立法背景下,是罕有及不尋常。(資料圖片)

公會指,侮辱國歌的檢控期為2年,造成不必要恐懼;而「奏唱國歌」有關條文,要求奏唱標準是「符合尊嚴」,而出席奏唱儀式人士,要肅立和舉止莊重,公會則認為,有關字眼空泛,在普通法及香港法例中,是「極端罕有和不尋常」。

公會又指,條例沒有訂明違反「奏唱國歌」條文,會有何罰則,認為條例有需要當釐清。公會認為,現時的奏唱有關條文,應該取消或修改,以行政手段進行規管。

公會也認為,條例涉及政治意識形態,但有關內容應透過立法會文件或特首規定解釋。對於「保護國歌」有關條文中,禁止將國歌在公眾場所作背景音樂,但條文沒有釐清何為「背景音樂」。

至於草案中備受爭議的「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公會就指,教育和宣傳國歌純屬行政事宜,沒有需要立法,而現時草案條文,或令辦學團體、企業因應國歌法制定規條,倘不遵照就則會引致法律後果;而若「將國歌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的條文,並沒有任何罰則,則根本毋須在條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