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全體30名法律界選委發聯署聲明 促政府撤回修例草案

撰文:李偉欣
出版:更新:

政府展開修改《逃犯條例》的程序,建議以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到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司法管轄區。全體法律界選委今日(8日)發表聲明,對修例表達深切關注,促請港府撤回該草案,認為若一旦通過有關修例,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展開修改《逃犯條例》的程序,建議以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到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司法管轄區。(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前主席陳景生、梁家傑等30名法律界選委發表聯署聲明。聲明內容指出,在香港的引渡條例中排除中國內地,是20多年前,立法機關通過《逃犯條例》時的刻意決定而非「漏洞」。立法機關刻意將中國內地排除在條例的適用範圍,是由於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政庥如今在該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卻未能指出自九七年起,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背離當年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選委又批評,草案提出賦權予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展開「特別移交安排」,更容許特首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安排」的實質細節,質疑是變相去除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重要監察功能。

政府聲稱,被移交人士的基本權利依舊可獲保護,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保釋、因延遲移交而予以釋放或司法覆核等。30名法律界選委指該說法有誤導之嫌,因這些只是程序上的保障,與被移交人士在移交請求方後,能否獲足夠基本人權保障,根本不相干。

選委們相信,相比該草案所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當局顯然有更合適的辦法處理台灣殺人案,如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