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特別內會指令選主席 湯家驊:在憲制秩序有約束力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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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周二召開第二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建制派日前去信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要求內會向法案委員會發「指引」,改由建制派最資深議員、經民聯石禮謙主持選舉。李慧琼其後決定在周六(4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曾任內會副主席的行政會議成員、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法案委員會是由內會成立,形容內會和法案委員會是母子關係,內會發出指引在憲制秩序上,對法案委員會有約束力。

沙形容內會和法案委員會是母子關係,指按照憲制秩序和架構,法案委員會應聽取內會就程序向法案委員會發出的指引。(張浩維攝)

湯家驊指出,法案委員會是由內會成立,形容內會和法案委員會是母子關係,指按照憲制秩序和架構,法案委員會應聽取內會發出的指引。

他指,議事規則無修文列明有關規定,認為議員是否依從,雲要視乎議會文化。但他認為在憲制秩序上,內會發出的指引對法案委員會有約束力,「無理由(法案委員會)成立後就變成獨立王國」,從政治道德和文化而言,議員應跟從內會的指引。

湯家驊希望選主席風波盡快告一段落,不希望因是次事件給人一個觀感,議員權利被壓縮。

曾經擔任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一職的劉健儀表示,內委會發指引亦未嘗不可。(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劉健儀:內委會發指引 未嘗不可

曾於2003年至2012年出任內委會主席的劉健儀則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委會有權向法案委員、小組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就行事規程發出指引。惟印象中,過去未試過有委員會去到法案委員會階段,再回頭向內委會尋求指引,「通常於成立小組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時,有甚麼特別考慮,尤其是時間性,是否要趕及某些特定時間,內會才會向相關委員會發出指示」。

劉健儀續指,按照《議事規則》第76(11)條,法案委員會須考慮內會提供的指引,「唔可以完全唔理,當佢無到,唔可以當無收到」,「這意味相關委員會是否跟隨指引,亦要提供理由解釋」。

就目前情況來看,劉健儀認為內委會要發出指引,亦未嘗不可,因為「特殊情況,法案委員會開了兩次會亦未能選出主席」。她表示,根據內會內務守則,選主席的程序,第一次由最資深的議員主持會議,但「何解經過兩次會議,用了四個鐘頭,仲未搞掂呢個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