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保安局反駁立法會法律顧問:當年非刻意剔除中國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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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草案修訂進入主戰場立法會,立法會法律顧問今(3日)去信保安局,提出20多項質疑,包括指政府最初基於「一國兩制」原則,而將中國大陸剔除於引渡安排之外,今日改變做法會否違返政策原意。
保安局晚上出稿反駁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回歸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而回歸後,條例本地化過程中,只是「沒有處理」有關問題,而非「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
不過,翻查資料發現,回歸後律政司長黃仁龍曾以「香港不會向中國大陸移送犯人」為例,印證「一國兩制」在香港落實執行。

保安局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時表示,回歸後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大陸,並非「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保安局表示,當年訂立《逃犯條例》的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令香港回歸後有一條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逃犯,及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 

保安局解釋,回歸前《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該情況在條例本地化的過程中沒有處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而政府在《逃犯條例》1997年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時表明,當局正與內地商討逃犯移交安排,「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若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長期移交協定,必會為此訂立法例始可生效。」
  
保安局形容,現時《條例草案》是「一個過渡性措施」,堵塞現時特區在移交逃犯及刑事法律協助上的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修訂有助加強特區政府與其未有長期協作安排的地方的合作;建議並非針對單一司法管轄區。 

保安局重申,現行《逃犯條例》容許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安排,但執行時須按照訂立長期安排的做法,即必須先制訂附屬法例,該做法並不實際可行,因刊憲和立法會審議會驚動逃犯。

對於立法會法律顧問質疑,修例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64條,即政府須向立法會負責。保安局就稱,建議並無改變現時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分工,因「一直以來,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都是由立法會立法,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
  
保安局又指,《基本法》第6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該條文指的「負責」,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及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條例草案》並無牴觸上述《基本法》條文。 

保安局在回覆中又提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曾討論內地與香港特區就移交逃犯的長期合作安排,指當時保安局提出幾點與內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時的原則,包括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必須以香港特區的法例作為依據、必須得到香港特區和內地接受、必須顧及一國兩制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移交安排既要防止罪犯逍遙法外,又要保障個人權利,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等。

保安局指,上述原則仍適用於與內地關於長期安排的磋商。《條例草案》所涉的並非長期安排,而是「個案形式」的安排;強調現時相關條例的所有人權及程序保障,在「個案形式」的安排中一律繼續適用,沒有改變。 

然而,翻查資料,2005年時任律政司長的黃仁龍曾在一個紀念《中英聯合聲明》生效20周年午餐會致辭,形容從法律制度和法治方面來說《基本法》落實非常成功,「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等」等預言全部落空,「一國兩制」構想非常有遠見,而且一直在特區落實執行。

是,有不少人在《基本法》頒布後仍然預言一九九七年之後香港會沒落。他們說持反對意見的政治人物會被收監;向香港人承諾的憲制保障不會兌現;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等,這些預言全部都落空了。事實上,「一國兩制」這個構想非常有遠見,而且一直在特區落實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獨立。雖然跟內地不同,這個制度在新的憲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前律政司長黃仁龍(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