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議員再促防賄例擴至特首 行政署:須通盤考慮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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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服畢一年刑期後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26日)裁定他上訴得直。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希望外界不要錯誤解讀法庭裁決,指出裁決並不代表任何公職人員日後面對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不需要作利益申報,相反是再一次確認公職人員需要作有關申報。

林卓廷提醒公職人員應避免利益衝突,盡快作出申報,避免產生瓜田李下的情況。(洪嘉徽攝)

他稱,曾蔭權上訴得直是由於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終審法院認為就有關控罪的嚴重性及明知故犯這兩個控罪元素的指引不足,但日後若有任何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而該利益衝突是嚴重、蓄意明知故犯而沒作利益申報,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仍然是適用。他希望公職人員應避免利益衝突,盡快作出申報,避免產生瓜田李下的情況。

林卓廷又說,三任特首都曾說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涵蓋範圍,擴至適用於特首,但至今仍未履行承諾,認為政府不應再拖延修例工作,否則法律漏洞會繼續存在。

行政署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使之適用於行政長官,涉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也涉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必須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因此,政府須審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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