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林鄭預告「動議」撤回惹猜疑 網民質疑是語言藝術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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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透過電視公告宣布正式撤回修例方案後,隨即成為社會談論焦點,其中她透露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十月立法會復會後「動議」撤回方案,就被網民質疑不符立法會議事規則。有反修例者甚至擔心,林鄭又在玩語言藝術,為緩和局勢拖延時間:「動議撤回是否要投票表決?如果被建制派否決,豈不是撤回落空?」
不過,特首辦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確認,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復會後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4條,宣佈撤回條例草案,且過程不涉及投票或辯論。換言之,今次港府「動議」二讀,唯一目的只能用作撤回修例。

究竟林鄭用「動議撤回」字眼,是否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

翻查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4條「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的程序時,宣布撤回或押後處理該法案。

回看2012年政府撤回遞補機制時,譚志源2012年動議撤回替補機制,最後在致辭中稱:「代理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該條例草案,以撤回條例草案。」

所以,林鄭稱「動議」撤回,並沒有錯,問題只在於,她未有清楚講明是「動議」恢復二讀,表述略欠精準。

除了在大會正式宣布撤回,已提出的法案亦可以待立法會「任期」完結而自動失效。2003年港府撤回23條立法,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未有在立法會大會上「宣布撤回」,而是於同年10月2日去信時任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指確認不會在當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草案因此會根據《議事規則》第11(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9(4)條,在當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

至於今次逃犯條例,林鄭月娥曾於6月15日公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當日會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收回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原本與23條處理手法一樣。

另外,據悉當林鄭公布「動議」撤回後,民主派內有人擔心,一旦修例恢復二讀程序,便打開被港府突襲的缺口,存在修例遭突襲通過的風險,雖然有關可能性不高,但始終是一個「危機」。

但根據條例,要「動議」恢復二讀,才可撤回條例。若民主派要求政府正式撤回修例,便必須「動議」恢復二讀。

今次政府恢復二讀,是根據議事規則64條提出,唯一目的只能用作撤回,並不存在突襲通過修例的風險。而事前政府亦會去信立法會秘書處,講明是引用議事規則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