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選管會擬改指引 70歲或以上長者可優先投票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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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今年9月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3月9日)早上11時舉行記者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的公眾諮詢詳情,由選管會主席馮驊主持,《香港01》將直播現場情況。
選管會建議,投票站主任可作岀安排,方便有需要的選民如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人士投票,甚或優先投票。另外,選舉事務處正考慮實名記錄進入票站人士及限制觀看點票人數,同時考慮派選舉事務處人員拍攝點票情況。
去年區議會選舉,多個票站大排長龍,更疑似出現「長者隊」,當時政府曾出文強調「絕無其事」,選管會主席馮驊亦稱無人有權優先投票。事後有建制派投訴等候時間太長,令長者無法投票。

選管會主席馮驊。(黃舒慧攝)

非候選人發布選舉廣告或獲豁免刑責

選管會今日公布有關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的公眾諮詢詳情,由即日起至下月7日截止。

文件提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倘若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和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或其中一項費用,該人士將獲豁免條例中相關刑事責任。

不過,假如某候選人或某名單上的候選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或獲他們授權的人士,在互聯網平台發布相關選舉廣告,即使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或連接互聯網所需費用,亦須計入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內。

去年區選多個票站大排長龍。(資料圖片)

「候選人」定義有變

文件提醒有意參選人士,須注意在選舉法例中候選人定義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包括參選的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的意圖,或所作岀的行為是否選舉工程的一部分。

選管會建議,「選舉開支」指某選舉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期間或之前之後,為促使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功能界別和地區選舉的每名候選人或每份候選名單開支限額,介乎13萬3000元至760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