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張達明批法官郭偉健偏離審訊角色 倡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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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五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於判詞中形容被告是社運中「不自願的被犧牲者」,並讚揚被告願意受罰及關心受害人「情操高尚」等,引起社會爭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28日)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指出,判詞可見郭官對近月社會事件有強烈個人看法影響判決。他表示,接受法官有自己的感受,但不可將整場運動的個人感受套入此案,將張貼標語的示威者提升為因惹人反感而值得接受暴力行為,斥責郭官以「情操高尚」讚揚被告偏離審訊角色。

洪震去年8月行經將軍澳景林邨附近一條行人隧道連儂牆時,持刀斬傷2女1男,其中一名26歲女傷者右肺萎縮,一度危殆。(資料圖片)

郭官昨午原定處理另一宗涉反修例運動的案件,惟案件臨時改由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處理,司法機構表明因郭官判案引起社會關注而作調動。

張達明表示,印象中司法機構首次作出如此安排,認為現階段司法機構雖然不適宜評論案件,但作出撤換法官的決定可向公眾彰顯公義。他推斷,司法機構會等待律政司就案件提請刑期覆核,交由上級法庭公平公正處理,糾正有關錯誤,做法恰當。

張達明提到,明白現時一些擁有公權力的人,會介入監察法治的實施,要維持司法獨立有相當大的壓力,希望律政司可按照法律原則,無畏無懼處理案件。他又指,郭官在行內評價不差,明白社會運動造成很多撕裂及情緒,但在秉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郭官不適宜再處理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案件。

批判決沒有事實基礎 不合常理

張達明解釋,區域法院法官需身兼兩職,除了以普通法原則判斷案件是否違法,亦需代入陪審員的角色,以社會大眾的角度按常理審議。張達明認為,郭官沒有事實基礎得出被告沒有預謀的結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到,所攜的2把刀分別用作剷文宣及自衛。張達明指出,以自衛為由攜帶武器,一般會被理解為預計有機會作出攻擊,會被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定罪,惟判詞中未有提到,批不合常理。

張直言現時判詞中很多方面均不恰當,更偏離普通法。他指明白法官或對社會事件有很強個人感受,但不可將感受放入判決理由,現時卻予人此感覺。他續稱,法官判詞中如「高尚情操」等說法,「連辯方律師都唔敢咁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