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陳文敏:23條內容具體有優先性 促增「港版國安法」透明度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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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在兩會通過「港版國安法」決定草案,授權人大常委會草擬具體法律,並根據《基本法》第18條,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宣布實施,有別於《基本法》第23條,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立法。
港大法律系教授陳文敏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23條條文具體表述本港的國安法「應自行立法」,相對於18條作為普遍引入全國性法律的條文,在法理上更有優先性,他擔心由人大常委會為「港版國安法」立法,將改變《基本法》規定。
面對國安法勢在必行,陳文敏認為,中央政府應增加立法的透明度,而無諮詢港人的做法不理想。

5月28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美聯社)

陳文敏指出,一個法制內不時會有兩條條文相互衝突,而立法用意較為具體、專門的條文,具有優先性原則。在《基本法》第23條及第18條上,他認為,23條是具體為了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而制定,而18條則只是普遍應用於如何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前者明顯較有優先性,故國安法律理應按《基本法》要求,由香港自行立法。

他又指,《基本法》第23條的背景,是港人對內地制定與國家安全有關法例的標準沒信心,當年才寫在《基本法》內,交由香港自行立法。他質疑,如果可以由中央政府另行立法,會令23條中「自行立法」四字失去意義,變相有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原意。

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人大有權修改《基本法》 刪「自行立法」字眼

支持中央立「港版國安法」的其中一個觀點,指特區由全國人大按憲法成立,故中央絕對有權為香港立法。陳文敏認為,除了「有沒有權」的問題,亦應探討有否限制。他舉例指,港府絕對有權力發出食肆牌照,但在授權食物及環境衞生署發牌後,亦不能隨意由特首提出向某間食肆發牌,而人大正正是設立了《基本法》的條文,約束了他們不可隨意幫香港立法,否則就是改變了「一國兩制」構想。

他指,人大其實有權修改《基本法》,可於刪去23條內「自行立法」的四字後才幫香港立法,認為這是相對尊重法制的做法。

至於是否有必要立「港版國安法」,陳文敏認為,本港的刑法已大致概括了有機會違反國家安全法例的行為,包括已有的叛國罪、煽動罪、暴動罪、《社團條例》等,而2003年港府的《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不少都是將現行法例加以整理而成,「我唔同意有人話現時有漏洞,無嘢保護」。

陳文敏擔心新法例的有關用語空泛,例如何謂「外部勢力」;和平示威活動會否被入罪,亦屬未知數。

《基本法》。(資料圖片)

憂內地不熟普通法

面對人大常委會為港立法,不少本港法律學者呼籲多吸收普通法專家的建議。陳文敏認為,現時立法完全沒諮詢港人意見,有如當年23條立法,港府亦拒以白紙草案諮詢,「真係要睇到條文先有討論空間」。他說,剛在今年「兩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亦有經過諮詢過程。

現時「港版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草擬立法,陳文敏擔心草擬者不熟悉本港普通法制,即使有熟知者,草擬過程亦難免有盲點,而內地方面亦有其政治考慮,他認為情況並不理想。他希望中央能以開放態度處理國安法的問題,增加立法透明度,不要令人有「用政治壓下來」的感覺。

在人權保障方面,陳文敏指,將視乎制定「港版國安法」時,入罪行為所定的範圍有多闊。他強調,「港版國安法」不可隨意限制市民的人權、自由,條文必須寫得明確、有關行為應要具體證明有問題才可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