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中央將在港設國安公署 專門法官由特首指派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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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港版國安法」內容細節曝光!
一連三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草案其中一個較受關注的內容,是規定中央需設置「駐港國安公署」,其職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包括執法。
另一細節重點是對法官的處理。草案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較資深法官指派的傳統。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路透社)

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內容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講解中央為何要制定此法,以及已進行的諮詢工作;第二部分主要解述中央以何原則制定此法;第三部分亦是外界最為關注的內容,講解了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此部分有6章共66條,提出「六個明確」。

沈強調,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慮了香港維護國安的現實需要和特區的實際情況,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擔負主要責任。「這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體現了對香港法律的尊重。」

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中央指派

其中在第三個明確,草案規定香港須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即「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根據架構,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而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國安公署保留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上月「兩會」通過的港版國安法草案列明,「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今日公布的具體細節中有相應內容,就是中央在港派駐一新機關「國安公署」。

新華社文稿提到的第六個明確,規定設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即駐港國安公署。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文稿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倘與港法例不一致 以本法最終依歸

《說明》中強調,駐港國安公署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另一個敏感議題是法官問題。早前有建制派人士要求禁止外籍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最終未有獲中央接納。草案條文未有提不容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不過訂明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會由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

處理與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必須由特首指派,打破一直以來由較資深法官指派處理案件的傳統。(詳見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