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 解構6章66條細節 六大要點勾勒原則與操作

撰文:沙半山
出版:更新:

「港版國安法」內容備受關注,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今日(20日)在會議中,向常委介紹草案內容,使得細節終於曝光。
草案共分為三大部份,最重要的部份有6個章節共66項條文,詳列法案原則及實際操作情形。

《新華社》的文稿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新華社》的文稿表示,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中央有立法責任 特區有憲制責任

第一個要點是明確中港兩地政府在立法上的責任。文章指香港訂立國家安全相關法規是中央政府的根本責任,但特區政府亦有憲制責任守護國家安全,並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文稿特別提到一點,是本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政府亦要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

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由人大常委會制訂港版國安法。(新華社)

法案受人權公約規範 保障嫌疑犯人權

第二個要點是「港版國安法」必須保障人權,並要受到《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範,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並要有假定無罪原則、一罪不能二審等保障嫌疑人原則,相信這是為了消除港人及外界對於法案會否侵犯人權的擔憂。

港府成立國安委 警方及律政司設相關部門 

第三個要點是特區政府要建立國家安全相關機構,例如國家安全委員會,而澳門在訂立《基本法》23條之後,亦設置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相信港版國安委會有相似的架構與作用。

此外,該段落亦要求香港警察設立專責國家安全的部門,而律政司亦同樣要設立國家安全相關團隊,處理執法與起訴事宜。

港版國安法會由本港法律系統處理。(資料圖片)

香港政府按香港法律原則執法及審訊

第四點是要明確罪行的內容及罰則,文稿透露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但暫未透露具體細節。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表示,4項罪行刑期由3年至10年不等,「與香港的刑法大致相若」。

不過文稿亦加入「保險線」,在草案的附則部份列明,若香港特區法律與「港版國安法」不一致,則適用「港版國安法」之規定,而「港版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

特首委任本港法官處理案件

第五點則是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委任。文章提到由香港法律體系的法官來處理案件,但與一般審訴時法官由司法機構安排不同,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可選範圍包括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

至於外界討論過的是否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今次條文並無相關內容。

中央在港設國安公署 港府無法處理時出手

第六點就是中央在港成立國安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料是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以及解放軍之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公署主要工作是分析及策劃各項涉及國家安全的政策,「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執行相關法案。

條文指,國安公署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會執法,執法、審訴等過程均由香港相關部門負責。條文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表示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