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 駐港國安署在何情況下會執法?須符一個原則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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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細節今日(20日)正式曝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會議期間作出法律草案說明,當中最受矚目的一項細節,可說是中央將在港設立國安公署。《草案》說明中列明,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在港執法,究竟何謂「特定情形」?日後香港會否出現有內地人員隨意在港執法的情況?
國安公署在港執法時需依從嚴謹守則,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據了解,若有涉及藏獨、疆獨、台獨、國際恐怖組織在港活動、國際間諜案等特殊和嚴重案件,本地執法司法力量不適合處理時,在此原則上,就由中央出手處理。

國安公署是中央駐港機構之一,與中聯辦、解放軍駐軍、外交部駐港公署一樣,屬中央駐港機關。圖為中聯辦。(資料圖片)

國安公署料屬中央駐港機構之一,是繼中聯辦、解放軍駐軍、外交部駐港公署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關,層次頗高,其主要工作是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對於外界關注,國安公署會否在港執法,根據沈春耀在《說明》指,中央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發生的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意即公署只會在特殊情況下在港執法,例如一些特別案件如藏獨、疆獨、國際恐怖組織在港活動等,若特區政府無能力處理,就由中央出手處理。另外一些涉及國際間諜的案件,由於案件內容或十分敏感,或涉及國家機密,故同樣由駐港國安公署處理。

沈春耀解釋,以上做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事實上,在港設置國安公署亦符合鄧小平在1987年提出一國兩制的初心。當時他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曾說過,「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

值得留意的是,沈春耀在說明時並無提及將如何處理涉及港獨的案件,據了解,這意味日後的港獨案件將續由港府執法,相信此舉可釋除大部分港人的疑慮及擔憂。

消息又指,日後大多數的案件將由港府自行執法及處理,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況下」,才會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

事實上,沈春耀在《說明》中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是少之又少的,因此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