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簽確認書或變入閘主要條件 張達明憂法院無權推翻DQ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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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九月舉行,人大法工委日前公布草案說明部分,當中第一章第二款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條文確立所有參選人均需簽署確認書方能入閘。
有民主派分析指,目前並非是否簽署承認書的問題,而是當確認書和宣誓效忠列入國安法條文,有可能令有否簽署確認書成為參選資格的一部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過往是否接納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是由選舉主任決定,法院有權推翻選舉主任決定,惟當效忠基本法的條文列入國安法中,人大常委會有最終解釋權,法院變相沒有角色和權力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令人擔心中央屆時可「想DQ邊個就DQ邊個」。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該黨需待國安法全文公布後再作詳細討論。(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民主黨、公民黨:「僭建中的僭建」

選舉管理委員會自2016年立法會選舉起開始,引入確認書制度。選舉指引指出,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確認書可透過自願性質一併遞交,以表明他們已明白有關法例的要求,及協助選舉主任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可有效,當時多名泛民參選人沒有簽署確認書也能入閘,梁天琦等有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則被取消資格。

不過確認書制度或因國安法而有變化。國安法草案說明當中明文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譚耀宗今天更指,參選時簽署確認書的安排,獲國安法正式確立。

有民主派分析指出,至今仍未有草案全文,草案說明僅提到參選人需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當中的「或」字值得商榷,未知最終國安法是要求參選人滿足上述兩項條件,或只需按現行規定,在參選時作出宣誓。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該黨需待國安法全文公布後再作詳細討論。他指出,自去屆立法會選舉開始,有很多參選人即使有簽署確認書,也未能入閘,他認為這並非確認書的問題,而是政府的問題,認為是次國安法「只是把原本僭建的確認書制度,再僭建多一層」。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表示,過往確認書只是提到擁護基本法,但是次關鍵涉及國安法。他亦形容草案說明提到的做法,是「僭建中的僭建」。他強調民主黨立場很清楚,無論如何立場也不會改變,「(民主黨)反對國安法就係擺咗喺枱面之上」。

去屆沒有簽署確認書仍能入閘的人民力量陳志全表示,過往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資料圖片)

確認書或變正式提名程序

去屆沒有簽署確認書仍能入閘的人民力量陳志全表示,過往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惟按譚耀宗的講法,確認書或成為了參選資格的一部分,若沒有簽署確認書就被視為未完成提名程序。陳志全表示,若現行的確認書制度沒有改變,他不會簽署。

有民主派指出,若國安法要求參選人必需參選確認書,該人士形容「簽唔落手」,「真係要你支持國安法喎,你點簽得落呀」;不過人人士評估,在目前的政治氣氛和支持者的智慧,即使參選人最終為入閘而簽署確認書,也沒有支持者會有很大意見,強調最重要是支持者理解相關情況。

張達明憂中央變相可「想DQ邊個就DQ邊個」

張達明指出,過往是否接納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是由選舉主任決定,法院有權推翻選舉主任決定。不過在國安法之下,最終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會身上,當效忠條文列入國安法之中,法院變相沒有角色推翻選舉主任決定,令人擔心中央屆時可「想DQ邊個就DQ邊個」。

張達明認為,中央希望透過此安排真正達至全面管治權,並非《基本法》本身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