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一旦定罪剝奪參選資格多久? 鄭若驊:應可視為終身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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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對參選資格有新規定,第35條提到,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選舉資格;曾經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區議員等,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但條文未提到被禁時限。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日)出席記者會,被問到條例沒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若驊稱,國安法四大罪行均屬極之嚴重罪行,第35條中沒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應該可以被視為是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呢」。鄭若驊以一句問句作結,說法較模糊。

港區國安法對參選有新規定,第6條提到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首林鄭月娥則指,參選資格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報名時亦要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她不可能在此評論什麼情況會失去參選資格。

目前《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設條文限制,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港區國安法第35條 
民主派。(資料圖片)

拉布屬「嚴重阻撓」? 鄭: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方屬犯罪

另外,港版國安法提及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外國以各種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亦屬犯罪。對訃「憎恨」定義,鄭若驊表示,前提要是為外國或境外竊取、刺探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請求外國串謀實施,又或者受外國指使而實施相關行為,才會構成觸犯該條國安法條文。

鄭若驊指,第29條中寫有為外國機構「竊取剌探、收賣、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以及請求外國機構串媒實施等行為定義,不可以單看條文後半段的「憎恨」,而要整條條文解讀,視乎整體相關行為一概而論。

記者又問到,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中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阻撓」如何界定?泛民議員拉布是否觸法。鄭若驊僅稱,其行為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方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