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條例|湯家驊指特首一直有權 制附例為釐清定義 不影響判刑

撰文:林子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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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當中包括當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即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行政長官一直都有相關權力,是次新附屬條例旨在釐清主體法例的規定,避免爭論。制定新例後,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罰則及處理原則無不同,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加刑。不過調查及審判程序上會轉遵國安法,包括委任國安法法官處理個案及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等。

立法會突召聯席會議討論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附例可釐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處理程序:唔需要估估下

湯家驊說,現時《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行政機關有權發出證明書決定何種行為會影響國家安全,英美政府亦有相似做法,而今次制訂附屬法例並非處理任何新事物,而是釐清及明確兩條國安條例下,「其他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例及處理程序,「等大家唔需要估估下」。

他指出,新例制定後,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罰則及處理原則沒有轉變,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加刑。以偷竊罪為例,即使案件被認定涉及國安,其最高刑罰仍會按一般偷竊罪計算,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遭到加刑。不過調查及審判程序上會轉遵國安法,包括委任國安法法官處理個案及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等。

湯家驊說,現時《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行政機關有權發出證明書決定何種行為會影響國家安全,英美政府亦有相似做法。(資料圖片 / 黃浩謙攝)

他舉例爆炸案,表面上不影響國家安全,但若内裏涉及危害國安的因素,例如旨在進行恐怖活動,惟個案未因循《國安法》檢控時,特首可發出證明書,認定該案涉及危害國安,相關個案調查及審判便需跟隨國安法程序,例如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人或相關「指明人士」解鎖手機等電子設備,以及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等。不過,相關刑事案罰則仍以爆炸案計算。

根據現時法例,《國安條例》第 7(d)條列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涵義包括,《國安法》下的4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的罪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以及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次制訂新附屬法例旨在釐清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規定及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