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健身教練出軌女會員│出遊同房過夜齊捱告 1原因她無罪他要賠
台灣發生涉及人夫健身教練出軌的事件。有人妻提告,指丈夫在1間健身中心擔任教練期間與1名女會員出軌,雙方不但以「寶貝」、「老公」相稱,而且入住同1間旅館房間過夜發生關係,因而向他們怒索60萬新台幣(約15.3萬港元)賠償。法官經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女被告當時知道男被告已婚,故女被告毋須賠償,但男被告要賠償15萬新台幣(約3.83萬港元)。
人夫健身教練否認偷食女會員
台媒於今年3月報道,案件在台中地院審理,陳姓原告指出,她與郭姓男被告於2018年6月12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郭男原本在1間健身中心擔任教練,女被告則是健身中心會員。原告人指控女被告當時明知道男方已婚,但他們仍然展開交往,平時會以「寶貝」、「老公」和「女友」等相稱,2024年6月更相約單獨出遊,甚至過夜發生關係,明顯侵害到其配偶權,最終導致夫妻於2025年2月13日離婚。陳女要求前夫與女被告賠償60萬新台幣(約15.3萬港元)。
女被告聲稱不知健身教練已婚
郭男承認大部份情節,但否認發生關係,所以與女被告仍然是一般正常朋友交往的範圍內。女被告認同男被告看法,指出自己經常相約男性友人外出消遣,並用親暱綽號稱呼男性友人,最重要的是她根本不知道男被告已經結婚。
法官拒接納男被告口供 判賠15萬新台幣
法官認為,原告主張郭男同事都知道他已經結婚,郭男亦在社交平台上載家庭照片,認定女被告應該知道男方已婚,但每個人使用社交媒體的習慣各不相同,就算加了成為朋友,都不一定會看過朋友帳戶所有相片及帖文,無法藉此認定女被告明知道男被告已婚仍展開交往。
至於他們有否有發生性關係,法官表示,雖然男女被告否認,但出遊期間同住1間房間,他們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所以沒有接納郭男口供,根據相片和社交媒體截圖,男女被告從嘉義玩到台中,曾經親密頭靠頭和拖手,女被告以「男友」稱呼郭男,相關行為超越一般朋友關係。不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女被告是否知道郭男已婚,所以只是判處男被告賠償15萬新台幣(約3.83萬港元),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