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童「開門殺」致鐵騎死亡│未達刑責年齡 女司機判監10個月惹議

撰文:朱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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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近日宣判1宗令人深思的奪命交通事故案件。當地1名9歲孩童在車輛臨時停靠時打開車門,車門與後方駛至的電動車相撞,導致電動車司機重傷不治。事件爭議重點是,開門的孩童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當時開車的女子完全沒有動手開門,最終卻被控交通肇事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案件迅速引發社會熱議,爭論車門以外的奪命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內地過往亦曾發生「開門殺」事件,如乘客或司機開門前未有先觀察路面情況,容易在開門時導致後來的司機或途人撞上車門,甚至釀成傷亡。資料圖片,與本文個案無關。(網上影片截圖)

等紅燈圖方便下車取餐 開門瞬間釀奪命慘劇

根據內地《法治日報》報道,案發當日,女司機孫某駕駛私家車載同親戚的9歲孩子劉某,打算前往商業街購物。當車輛行駛至店舖對面時遇上紅燈,孫某將車臨時停在機動車道內,中間僅隔着1條非機動車道。

內地過往亦曾發生「開門殺」事件,如乘客或司機開門前未有先觀察路面情況,容易在開門時導致後來的司機或途人撞上車門,甚至釀成傷亡。資料圖片,與本文個案無關。(網上影片截圖)

孫某為貪圖一時方便,在並未觀察後方是否有來車、亦未作出任何安全提醒的情況下,安排劉某自行下車前往對面店舖取餐。劉某推開車門的瞬間,後方正常駛至的電動車正好撞上車門。電動車司機周某當場撞至翻車倒地,頭部受創,送院搶救後證實不治。

9歲孩童在車輛臨時停靠時打開車門,意外與後方駛至的電動車相撞,導致電動車司機重傷送院不治。(AI生成圖片)

案發後,孫某即時報警並協助施救,事後亦主動賠償死者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當地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女司機孫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9歲兒童劉某承擔次要責任,而死者周某則無責任。

案發後,孫某即時報警並協助施救,事後主動賠償死者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AI生成圖片)

法律邊界:「誰開門誰負責」屬認知誤區

針對公眾對於「開門的是孩子,判刑的卻是司機」的疑問,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汲廣雲作出權威解釋,指出司機作為控制車輛的主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司機作為控制車輛的主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AI生成圖片)

司法機關提醒,「誰開門誰負責」在法律認知上屬常見誤區,涉案的9歲兒童劉某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仍須依民事法律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傳統「開門殺」案件中,司法機關一般會優先追究車輛司機的主要責任。

9歲兒童劉某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仍須依民事法律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AI生成圖片)
「荷式開門法」(Dutch Reach),即用距離車門較遠的手(左駕車用右手,右駕車用左手)來開啟車門,逼使上半身自然轉向後方觀察來車。(網上影片截圖)
亦可採用「兩段式開門」,第一步先開啟少許縫隙側頭確認安全。(網上影片截圖)
第二步再推開車門。(網上影片截圖)

為有效預防「開門殺」悲劇重演,專家建議司機與乘客可採用「荷式開門法」(Dutch Reach),即用距離車門較遠的手(左駕車用右手,右駕車用左手)來開啟車門,逼使上半身自然轉向後方觀察來車;亦可採用「兩段式開門」,先開啟少許縫隙側頭確認安全後再推開車門。同時,騎行者行經路邊停靠車輛時,亦應保持至少1米以上的橫向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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