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指政府針對她而臨時修改法例 官指其說法屬臆測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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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的鄒幸彤去年要求申請5名海外證人在審訊以視像作供,包括八九民運領袖吾爾開希等,當局隨後修訂國安條例,禁止證人在牽涉國安的案件中在外地以視像作供。鄒質疑修例屬針對她,要求高院宣告違憲,惟高院認為修訂合憲。高院今(10日)頒判辭解釋,指鄒認為當局為了針對她而修例的說法純屬臆測,維持拒絕鄒傳召海外證人作供的申請。

鄒幸彤(圖)原想傳召海外證人視像作供,後來有關法例被修改,鄒認為是針對。(資料圖片)
鄒幸彤曾透露,其中一個她有意傳召的海外證人是八九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圖)。(中央社)

視像傳召證人權利並非必然

法官在判辭指,國安案件中,控辯雙方均不可以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不存在差別待遇,修例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亦沒有違反公平審訊的「平等武裝」原則,以視像方式傳召證人的權利並非必然。

指鄒漠視境外仍有人作危害國家的活動

法官續指,若海外證人在境外作供,港府無法採取任何措施或建立任何機制,防止或減低證人被騷擾,或證據被干預的情況。對於鄒指沒有證據顯示國安案件證人會更易被騷擾,指鄒完全是漠視香港境外有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的活動,更是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是敵對的態度。

公平審訊的權利是基本上的公平

就修例帶來的限制有否超越為達到合法目的所需程度,法官指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毋須自證清白,沒有責任作供或傳召證人,辯方可以傳召控方證人提出抗辯,可見修例對辯方的影響非常有限。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指,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是指「基本上」公平,而非「完美審訊」或「最有利」審訊。

政府早已稱會對現行法例作修改

法官又指,鄒稱沒有議員就修例提出質詢、官員沒有解釋的說法是欠缺事實根據,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條文,已經過法案委員會逐項審議。就鄒質疑,當局在她表示會申請海外證人作供後,《條例草案》諮詢文件從未提及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提出修訂,可見修訂是為她而設。法官指,由立法時序可見,諮詢文件顯示政府早在去年1月已表示會對一些現行法例作出修訂,並在1月底至2月底諮詢公眾後才敲定《條例草案》,鄒提出申請時尚未知相關修訂條文。

認為被針對純屬臆測

法官指,鄒認為她被針對的說法純屬臆測,強調修例是為了維護國安風險和維護司法公正而作出,其合法性及正當性毋庸置疑,遂裁定修例沒有違憲,拒絕鄒傳召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的申請。

鄒曾透露想傳數名海外證人

鄒幸彤陳詞時透露,她有意傳召的海外證人包括:政治學者戴雅門(Larry Diamond)、學運參與者方政、學運領袖周鋒鎖及吾爾開希,及《國殤之柱》創作人高志活(Jens Glaschiot)。

本案由高院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主審。4名被告: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67歲)、前副主席何俊仁(72歲),和鄒幸彤(39歲),同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