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女兒梁頌昕行李門 安檢改細則空姐覆核勝訴 代表感動落淚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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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三女兒梁頌昕,2016年在機場禁區外遺留行李,最後安排由航空公司地勤職員代將行李送檢,並帶入禁區予梁頌昕。有空姐質疑有關做法有違機場安檢必須「同行同檢」的規定,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惟聆訊時機管局才稱有關規定已修改,並指首檢毋須同行同檢,更強調乎合國際慣例,認為已無必要討論,但法官最後仍決定聽取雙方觀點,並於今(23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空姐勝訴,機管局並須支付訟費。空勤人員總會代表吳敏兒收到判詞後見傳媒,並表示「係有啲激動」,不禁落淚。

空勤人員代表吳敏兒得知勝訴激動落淚。(羅君豪攝)

空勤人員代表:不要給任何人特權

申請人羅美美,在港龍任職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

空勤人員代表吳敏兒得知裁決勝訴後,激動落淚,她在庭外稱,只希望確保天空及乘客安全,檢查流程順暢。吳重申,認為不應再給特權任何人,因為每個人都有機會坐飛機,並說:「所有乘客均應遵守相關的規則,這是每個人應做的。」又促請機管局恢復原有規則。

機管局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不應因已修例而拒絕覆核

法官在判詞指,認為機管局等在2016年3月,容許有乘客在未有同行同檢下取得行理,是有違當時的規定,對於答辯人指,因為相關條例已於今年四月修改,故認為這次申請是「學術討論」,法官並不同意,並指保安局因為本案而改例,若這樣便駁回這次覆核,是對申請人不公

官指同行同檢更能提高效率

法官又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在本年4月修改前,明顯規定旅客不論首檢還是覆檢,都必須在場。法官考慮相關規定是否涵蓋首檢時,會考慮哪種說法較能保障航空保安和提升安檢程序的效率。

他認為,若首檢時旅客在場,會提高安檢程序的效率,因如安檢人員認為需要對手提行李進行人手覆檢,覆檢可以立刻進行,而旅客亦可即時就手提行李內的可疑物品向安檢人員提供解釋,和回答安檢人員提問。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在庭外展示堅持同行同檢紙板。(羅君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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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標準聞審前突被修改

高等法院早前聆訊時,答辯人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即由無論是首次安檢,還是人手作覆檢,都必須有乘客與行李同場的規定,在案件開審前兩個月前,已才作了修改,並改成只有第二次的人手覆檢,才需要乘客同場,認為無須再作爭辯。但羅認為事件發生時,原有條例在案發時仍有效,認為仍值得再作討論。

申請人認為同行同檢屬必須

羅亦強調乘客必須與行李「同行同檢」是必須的,否則檢查手提行李時,如檢查人員發現行李內有不能帶進禁區內的物件如水瓶、指甲鉗需棄置,但物主不在場,檢查人員難以得到物主同意並處理棄置物品的問題。

辯方稱事件成新聞因涉前特首女兒

答辯人卻指,修改條例是出於效率的考慮,符合國際慣例,又強調,事件不涉特事特辦,又指如果事件中的主角不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女兒,相信事件不會成為新聞。

案件編號:HCAL1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