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行李門】公民黨譚文豪促梁振英一家道歉 

撰文:周峻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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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今日(23日)高等法院裁定空姐羅美美勝訴,機管局須支付訟費。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表示,判決確定前線工作人員在做對的事情,政府及梁振英一家應盡快就事件向公眾致歉。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則表示,失物送回予當事人並非特事特辦,而「同行同檢」的指引較國際民航組織高,修改條文在字眼上的表達可較清晰。

空勤人員總會代表吳敏兒(左二)收到判詞後見傳媒,並表示「係有啲激動」,不禁落淚。(羅君豪攝)

根據機管局2016年4月就梁頌昕「行李門」事件的報告顯示:2016年3月27日,機場職員於凌晨12:03分接獲消息,指機場保安正尋找一個行李,4分鐘後,國泰航空職員要求機管局立即關注並交還該件行李,因為事件涉及時任特首的女兒。最後國泰職員手持行李,經職員通道進入禁區,再由職員代為通過安檢程序後,由職員跑向登機閘口,把行李交予梁頌昕。

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空姐羅美美勝訴,機管局並須支付訟費。空勤人員總會代表吳敏兒收到判詞後見傳媒,並表示「係有啲激動」,不禁落淚。

民航處發聲明,強調梁頌昕的行李,當日已經嚴格安全檢查才進入禁區。(資料圖片)
譚文豪促政府及梁振英一家應盡快向公眾致歉。(資料圖片)

員工按「同行同檢」指引工作  修改條文或增機場保安漏洞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表示,對有關裁決表示歡迎,判決對前線工作人員的做法有很大的肯定,因他們工作上是做正確的事情,就「行李門」事件政府、機管局及梁振英一家應盡快向公眾致歉。

他批評,政府為求保障前特首梁振英,而不惜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及第6.2.11段條文,做法不恰當,令前線人員蒙受巨大的壓力,條文更改會加大機場保安的漏洞,機管局日後應繼續按「同行同檢」的指引。

易志明稱,將失物送回予當事人非度身訂製的服務,並非因有特別身分的人士而特事特辦。(資料圖片)

「同行同檢」較國際標準高 修例字眼表達更清晰

航運交通界立法會議員易志明表示,將失物送回予當事人非度身訂製的服務,並非因有特別身分的人士而特事特辦,機場過去都有失物認領情況,處理方法同上。他強調,首次檢查當事人是否在場並不重要,因搜查貨物是以X光機進行,對安檢是沒影響;相反如需覆檢,當事人則須在場,避免發生「口同鼻拗」的情況。

被問及保安局在審訊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部分條文,做法是否不恰當。易志明直言,「同行同檢」的指引,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建議的要求更高,該組織容許機場訂立本身的航空保安計劃,舊條文在字眼上的表達不太清晰,故局方作出修改,他強調:「改左唔等於唔安全」。不過,他承認事件在修例前發生,故法庭沒有拒絕受理的理由,尊重有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