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草案將提交立法會 楊岳橋質疑學校會否成為執法場地

撰文: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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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昨日(11日)刊憲,將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並建議檢控期為2年,最高刑罰入獄3年、罰款5萬港元;同時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向中、小學(包括國際學校及特殊學校)發指引,指校方需教授學生唱國歌、國歌歷史及奏唱國歌時的禮儀等。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在商台《政經星期六》節目時表示,指引性的條例未必應該一併納入立法,並質疑若學校學生在奏唱國歌時行為不當,校方是否有責任。

立法會議員工聯會成員黃國健表示,《國歌法》已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是必然的,而草案則包含了刑責及指引兩方面內容,他指刑責方面是禁止貶損國歌的行為,而指引方面不會有刑責,屬於教育指引性質的條款,是希望學生認識、了解國歌。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則回應,國歌應當被尊重,但應當令民心回歸,而未必非要透過立法形式達成。他並指香港的普通法體系要求法律必須清晰且有可預期性,在刑責方面的內容則主觀且定義模糊,沒有嚴格標準;他同時質疑指引性質的條例是否應該走入立法程序,學校是否會淪為執法場地,校方若不處罰行為不當的學生,又是否亦要承擔責任,認為不應「將波交畀給學校」。

黃國健則回應說,學校是教育場地,非執法地方,指此類行為應當留給教育專業人士去判定。他並舉例,若是低齡的學生,如8-10歲,可能在奏唱國歌時會不能自主,而行為不當,應該不會歸入侮辱國歌;而若如中五學生,已經達到15、16歲,做出不當行為,教師及校方應有能力去判別是否有意識侮辱國歌。他並呼籲市民毋需不必要的恐慌,若非心存不軌,被責罰的可能性極低。

立法會議員李慧琼亦提及過往有球迷「噓」國歌,必須透過法律,禁止不尊重國歌行為;而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則認為國歌法是對自由的限制,且條文不清晰,憂有人會因此「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