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員李思龍指10年前捲強姦案 稱屬冤獄求賠償被拒 申司法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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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組足球員李思龍2008年曾捲入一宗強姦案,原審被裁定罪成並判囚6年,經重審後終洗脫罪名。惟李在原審被判罪成後曾坐獄21個月。他認為被錯判入獄,遂申請特惠補償金,卻遭律政司的法律政策專員拒絕。李指因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才令他「坐冤獄」,現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圖推翻律政策專員的決定,並重新考慮其索償申請。

甲組足球員李思龍入稟高等法院,就他十多年前所捲入的強姦案索償。(資料圖片)

2012年重審脫強姦罪

申請人為李思龍,答辯人為律政司的法律政策專員。

李在入稟狀指,他和當時另一名被告牽涉一宗強姦案。他們都否認控罪,於2009年被陪審團裁定罪成,並遭判囚6年。上訴庭在2年後判申請人上訴得直,發還重審。案件重審後,申請人在2012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聲稱被錯判入獄21月

惟李指,他在原審被裁定罪後,已因該案坐獄21個月。他在2015年引用《人權法》和特惠補償金計劃,就其錯誤被判囚而申請賠償。答辯人去年拒絕其申請,並在回覆申請人的信中指,認為非警方、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官嚴重犯錯,令他入獄。

引《人權法》索償

他遂引用《人權法》申請賠償,但遭拒絕,李指答辯人拒向他賠償是錯誤決定。李又指,他因原審的錯誤裁決,被監禁21個月。同時,原審的法官引導陪審團,亦未有給予指引,讓陪審團考慮他真誠相信案中女事主同意與他性交,認為答辯方應向他賠償。

根據香港足球總會網頁,李仍有為香港甲組球會沙田作賽。

案件編號:HCAL1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