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修例增職安健罰則 嚴重個案罰款將與定罪公司營業額掛鈎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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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職安意外頻生,但量刑標準偏低,勞福局今(13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初步計劃提高職安健條例罰則,最高罰款額擬由目前的50萬元大幅提高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則由6個月提高至兩年;嚴重違規個案方面,政府初步建議將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鈎,水平訂於其10%或600萬元,以加強阻嚇作用。

去年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個案方面,被定罪的個案平均罰款僅達 27000 元。(資料圖片)

本港職安健條例向被批評檢控力度不足,去年每張相關傳票平均罰款約為 10,500 元;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個案方面,每張傳票平均罰款亦僅達 27,000 元。

最高罰款額將定為營業額10%或600萬元

今屆政府明言會加重刑罰,據勞工及福利局提交至立法會的最新文件顯示,勞工處建議修例,包括提高一般個案的最高罰款額及監禁刑期,分別定為300萬元及兩年;至於極嚴重個案方面,將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並而擬以營業額作量刑根據,其最高罰款額將定為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10%或600萬元,兩者以較高額一方為準,最高監禁刑期定為3年。

勞工處指,相關水平是參考以營業額掛鈎作罰款的本港及海外法例,《競爭條例》(第619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均有相同做法。

職安健法例自生效以來,僅得3宗個案獲法庭判處監禁緩刑,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更是「零紀錄」。港府建議,以「簡易程序罪行」提出檢控的個案,發出傳票時限將由6個月,延長至一年,以便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作深入調查,予法庭檢視及考慮有否需要判處即時入獄刑罰。

勞資雙方對建議仍存分歧

勞顧會上月已就職安健修例建議作討論,據了解,勞資雙方對應否以營業額掛鈎作量刑標準存有分歧,未達共識,但其餘範疇則意見一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亦將於下周二(19日)討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