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被告在現場出現 與本民前政治訴求相同 均非定罪理由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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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中,本民前前發言人梁天琦、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及另外2人就暴動等罪受審一案今(13日)續。法官黃崇厚繼續引導陪審團,他提到不可因被告單單身在現場,與本民前組織有相同政治訴求,便認為他們干犯罪行,陪審訊必須以各被告在當晚的言行,對情況的掌握、認知去考慮;又提醒陪審團不必考慮到為何當晚發言的黃台仰非本案被告或干犯甚麼控罪。

高院暴動案的四名被告(由左至右):梁天琦(27歲)、李諾文(21歲)、林傲軒(23歲)及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32歲)。(資料圖片)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提醒他們若在比對呈堂照片與影片時,要考慮到自己及證人均沒有接受在影片中辨認人的訓練,又提到要考慮影片質素、光暗、色調等問題會否有所影響。

必須按被告當晚言行作考慮

法官又提到,案中有不少證據提及本民前成員的行為,若陪審團認為首被告梁天琦為本民前成員,在考慮其控罪時,可顧及本民前成員的作為及梁在本民前的身分;但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而言,不可單單就被告身在現場,與該組織有相同政治訴求,便認為他有干犯控罪,陪審團必須按梁當晚所言所行去考慮。

須考慮各被告對情況的認知

法官續指,陪審訊不必考慮黃台仰為何非本案被告,其情況及他干犯甚麼罪行,就黃台仰當晚言行,陪審訊可考慮相關被告對情況的認知、掌握及理解。由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屬集體性罪行,陪審訊需要考慮各被告對情況的認知、掌握及理解,對各人行為的影響,去裁定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或其心思意念。

不可受道德及值觀等影響判斷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需要公正、不偏不倚,不可受個人道德、價值觀、政治取向及個人情緒影響,即使對某被告有好感或反感,抑或是同情,也不可因而影響判斷。

被告梁天琦(27歲)、李諾文(21歲)、林傲軒(23歲)及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32歲)均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農曆大年初一至二)間,於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此外,容偉業另外面對6項非法集結、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罪。

案件編號:HCCC408、HCCC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