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法官指引陪審團 群眾聚集目的或隨時間轉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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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中,本民前前發言人梁天琦、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及另外2人就暴動等罪受審一案今(12日)續。法官黃崇厚開始引導陪審團,並就本案各控罪解釋相關元素,黃官指當晚在場人士逗留目的或隨時間轉變,若非法集結在一起的人實際上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即構成暴動罪。另外,黃官亦提醒陪審團要放下個人的喜惡、情緒、政治理念等因素,只按證據作出裁決。

高院暴動案的四名被告(由左至右):梁天琦(27歲)、李諾文(21歲)、林傲軒(23歲)及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32歲)。(資料圖片)

黃官開始進行引導陪審團時先向他們解釋一些法律原則,如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使陪審團不信納首被告梁天琦自辯時的證供,亦不會對控方舉證責任有任何影響,而有關舉證需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當晚是否選舉遊行非重點

黃官稱香港居民擁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但需要符合法規限制,有關權利建基於和平,亦要顧及他人的權利。當晚警方發不反對通知書與否與控罪無關,而且無論是選舉遊行或普通遊行,只要少於30人便不用通知警方,當晚是否屬選舉遊行非重點。

結集本為和平並不重要

黃官接著逐一解釋涉及本案的各項控罪的元素,就非法集結罪而言,必須符合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在擁共同目的下,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威嚇行為,意圖合理地破壞社會安寧。黃官以數個例子作比喻,他稱球賽可因球迷而變暴力現場、歡樂嘉年華可因犯罪行為變案發現場、有老有少的家庭亦可因暴力變質,而在這情況下,即使集結本為和平亦不再重要。

有共同目標的人不一定相識

黃官又指,在旁拍照或看熱鬧的人不構成犯罪,但逗留目的或隨時間改變,再解釋擁共同目的的人不一定認識或曾溝通過。至於暴動罪而言,即非法結集在一起的人實際上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令社會安寧被破壞。

要放下情緒依證據判案

黃官又提醒,陪審團或在其他渠道如電視、電台、網上、親友口中看過相關資訊,但有關資訊或不準確,亦沒經律師在庭作進行測試,應摒棄考慮。陪審團或對不同政治理念或議題有不同看法,對案中被告或有不同印象,但應放下這些牽動情緒的想法,只依證據判案。

被告梁天琦(27歲)、李諾文(21歲)、林傲軒(23歲)及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32歲)均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農曆大年初一至二)間,於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此外,容偉業另外面對6項非法集結、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罪。

案件編號:HCCC408、HCCC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