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醉駕、藥駕擬立法規管 建議最重罰款2.5萬元、監禁3年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顯示,當局擬定立法律框架,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有關建議立法適用於本港水域內所有船隻, 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隻及遠洋船隻,賦權海事處及警方執法,可要求船員接受酒精及藥物測試,擬議罰則包括罰款2,000 元至25,000元不等,及或監禁3個月至3年不等。當局計劃於2020-21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

運輸及房屋局擬議法例規管海上醉駕、藥駕,計劃於2020-21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資料圖片)

涵蓋無掌舵的船員

據文件,任何參與操作船隻的人士, 如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其體內,如其血液、尿液或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或其體內,如其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指明藥物,即屬違法。

按相關國際公約,不單涵蓋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如船長、領港員、甲板與機房的值班人員,亦包括不一定須掌舵但有責任保障乘客安全的船員,例如協助乘客上落船或在緊急情況下逃生的船員。

拒測試屬違法可即拘捕

當局建議賦權海事處及警務人員, 在船隻發生碰撞或意外後和突擊檢查船隻期間, 要求須履行上述指定職責的人士接受認可的酒精及或藥物測試。在制訂認可測試時,會參考海外經驗、最新的測試方法及其效用。

如須覆行上述指定職責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測試即屬違法,海事處及警務人員有權拘捕。視乎罪行的類型與嚴重程度以及案情, 擬議罰則包括罰款2,000元至25,000元不等,及或監禁3個月至3不等。

2020-21立法年度提交條例草案              

當局曾在2017年3月諮詢海事處轄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港口行動事務委員會、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及高速船諮詢委員會,建議獲支持。視乎修訂和草擬擬議法例的進度,計劃在2020-21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擬議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