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手岩消防殉職案 專家建議:受困人無生命危險 可考慮押後救援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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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駐紮田心消防局的消防總隊目邱少明「明總」,前年在馬鞍山吊手岩搜救兩名被困的行山人士時墮崖殉職。死因庭今(3日)正式裁定他死於意外。裁判官指,綜合各證人及現場環境證供,「明總」於搜救行動尋找安全路徑途中踏空,失足墮崖,其創傷可在一至兩分鐘內奪命,亦有行山專家指,受困者若無即時生命危險可考慮押後救援。裁判官最終亦借機向當日參與搜救的所有人員表達敬意,又勉勵「明總」家屬要互相支持。

消防總隊目邱少明在拯救行動中頭部重創不治。(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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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山男女「揀錯路」

死者邱少明(50歲),於2017年3月22日清晨進行上山搜救行動時身亡。

裁判官總結案情,指事發前一天,溫祖榮(34歲)與女友劉素雯到馬鞍山郊野公園行山,原訂經過吊手岩下山,途中曾見到漁護署「懸崖危險,勿前進」的警告牌,但經聽從另外一群行山客所言,評估能力後決定繼續前往。當他們走到麥理浩徑分岔路時「揀錯路」,直到傍晚6時多天色漸暗,他們走到一條石澗,發現再無法前行,而折返上山的路段亦十分陡峭,故決定報警。

微雨大霧晚上確認求救人士位置

消防接報後,派出搜救隊立即出動,但由於有大霧籠罩,加上微雨不斷,搜救隊要到晚上接近10時45分才到達溫劉二人所在的地方。可是,溫劉二人當時身處搜救隊下10米的懸崖,搜救隊無法到達,故要求總部增援。因此,屬特別救援隊的「明總」和另外數名高空拯救隊隊員奉命前往吊手岩協助。

已由經驗豐富消防員搵路

「明總」一行於凌晨約一時半到達馬鞍山現場,並決定帶同繩索,鋼架等工具上山。當時現場能見度僅為3米,加上有雨令路面溼滑,令搜救難度增大。據當時在現場的消防員供稱,當時的適當做法為安排經驗較豐富的消防員先行搵路,故決定「明總」和時任高級消防隊長李偉明一左一右先行。

全隊一直為「明總」急救

李供稱,當一行六人走到一處,「明總」稱他那邊沒路可進,要求李尋找路徑時,忽然聽到有石頭滾下的聲音。李回頭一看,但已經看不到「明總」的頭盔燈。搜救隊立即開始搜索,數分鐘後在15米下的山坡發現「明總」。搜救隊員隨即替「明總」急救,並召喚飛行服務隊和總部協助,但礙於天氣不佳,救護員和直升機要到當天中午三時左右才能救起「明總」,而搜救隊雖然一直進行急救,「明總」卻一直都未有恢復心跳和脈搏。

最終「明總」於四時十二分被送到威爾士親王醫院,但5分鐘後正式不治。

「明總」傷勢可在一兩分鐘內致命

裁判官接納醫生報告和其他環境及證人證供,指「明總」是因當天尋找路徑時意外踏空,從2米深的懸崖大石邊墮下,並沿15米的斜坡滾下,導致頭部、面部、腦部嚴重出血;加上有血液流入肺部和支氣管等器官導致窒息死亡。據醫生證供所知,類似「明總」的傷勢其實可於一兩分鐘已經致命,加上「明總」事發後未有呼救,裁定他於吊手岩已經身故。

若受困者無生命危險可考慮押後搜救

裁判官亦引述各證人供詞,指「明總」和其他隊員均屬特別救援隊/高空拯救隊,有接受充足的有關訓練,配備的裝備符合歐盟資格,小隊選擇的行徑和決定均正確。雖然事發當天個搜救隊員並無用繩索固定自己,但裁判官亦接納專家供詞,指該決定亦為適合。

唯一可斟酌的是如果知道受困者並無生命危險,可以考慮押後搜救,但當天小隊已經進行風險評估,因此前往搜救的決定也算合理,而所有搜救人員也已經盡力進行急救,並無刻意延誤,故裁定「明總」死於意外。

建議消防可加強裝備

就建議方面,裁判官指,漁護署在肇事地點的警示足夠,不需另外加設;消防處亦因此案加強了有關行山安全的宣傳工作。事後,高空拯救專隊正式成立,加強訓練專門人員負責相關搜救行動。同時處方亦已加入無人機和專人在鄰近危險地帶的消防局當值,其跟進工作已經頗為完備。

此外,由於每宗搜救案件的情況和風險均有所不同,法庭亦不適合為搜救人員設定硬性的安全守則和規定,應交於負責現場風險評估及搜救的人員決定。惟法庭亦建議消防處可為參與攀山或霧中搜救人員配備專用的頭盔燈和攀山鞋,供前線消防員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官讚「明總」當天或只一心救人

最後,裁判官總結道:行山本為健康的活動,但未有準備,前往不能前行的路徑,則會為自己和其他搜救人員帶來危險。本次事件以一名服務市民多年,擁有美滿家庭和豐富經驗的消防員的生命,向社會傳達這個訊息,代價實在太大。

裁判官記語社會大眾,指大家不應以為自己可以單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自己的行為會令親人擔心,同時也需要拯救人員前往搜救。裁判官又向當日參與搜救的所有人員表達敬意,指他們在惡劣環境中堅守崗位。裁判官亦特別表示家屬在五天審期中需要重新經歷一遍這段不良好的經歷,實不容易,展示出莫大勇氣,又指「明總」當日並沒有考慮自己和家人,一心希望救人,「做拯救隊就有可能會咁」,寄望家屬不要壓抑情緒,希望家人之間能互相支持,忘記傷痛。

案件編號:CCDI 57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