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原有鄉村居民求建丁屋求覆核 官指未證有丁權拒審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法庭早前裁定丁權屬新界原住民的傳統權益,惟現時政策只限「認可鄉村」的村民,有市民認為這政策存在不公,剝奪「原有鄉村」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26日)頒下判詞指,據早前的丁權覆核案,《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在1898年前已由新界原居民享有,且在《基本法》起草生效日仍執行的權益,但該市民無法證明「原有鄉村」原居民可建丁屋的權益,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時已存在,故不受理是次司法覆核。

申請人指政策不公

申請人為譚瑋鋒,答辯人為地政署署長。申請人在入稟狀提到,地政署將新界原居民分為「原有鄉村」和「認可鄉村」,只有「認可鄉村」村民才有資格建丁屋,做法錯誤。申請人認為,丁權司法覆核案判詞中承認了建丁屋為原居民的合法權益,要求地政總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剝奪新界原有鄉村居民可建丁屋的合法傳統權益。

只保障1989年以前已享的權益

不過法官周家明參考早前由他頒下的丁權覆核案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40條,提到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根據起草文件、過程、背景及目的,認為條例保障的權益為《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時仍然存在及執行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合法傳統權益是指新界原居民在1898年(即中國與英國簽定新界租約的年份)或以前,已享有,而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仍存在及執行的權益。

周官續指,「認可鄉村」這界定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已存在於丁屋政策;而申請人沒提出證據證明「原有鄉村」居民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當日,也有資格申建丁屋,故不受第40條保障,拒批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103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