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被指詐騙 廉署調查員落口供記錄不詳 助理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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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的一名前兼職男助理,被指在5年間串謀詐騙民政事務總署的營運開支,合共35萬元。他早前被裁定項謀詐騙罪成,並遭判囚18個月。助理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15日)頒下判詞,指當時負責記錄工作的廉署調查員,未有記下助理在警誡後的說法,因此不應接納其版本。法官遂裁定助理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上訴人梁偉倫因廉政公署調查員錄口供時記錄不詳而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上訴人梁偉倫,被指於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簽署了68份收據,虛假地表示他從陳炎光收取的月薪金額為3500元至7000元不等。

警誡前或後講記錄不同

判詞透露,兩名廉署調查員在原審時的口供大致上一致。但上訴人表示「因為要攤分一些不能出數的職員」一句,兩名調查員則有不同說法,林姓調查員指在警誡後所講,張姓調查員則指在警誡前所講。

而原審裁判官則接受張姓調查員的說法,認為上訴人在警誡前後就「攤分」的口供,大致上是一致,因此張沒有在記錄上重複上訴人在警誡後的言詞,屬無可厚非。

難推斷上訴人曾有協議計劃

惟法官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以此接納張的說法,這理由欠缺說服力。法官指張負責記錄工作,但在行動紀錄、記錄冊中,都沒有詳細記下上訴人實際在會面中說過什麼。為何張能在原審時引述上訴人所講的說話,法官不得而知,但認為其版本不應被接納。

法官續指,張未有把接見的事情記下,令人對林所述的版本起疑。即使接受林的版本,上訴人的說法也模棱兩可,不能推斷他與區議員當初有什麼協議,更遑論詐騙的協議。法官因此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遂判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5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