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中央可以國防為由向特首下令 律政司︰不能凌駕法院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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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4日)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民主派朱凱廸關注,該條例第24條列明,中央可以國防外交事務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可向特首發出指令,即意味最終可廢除特首把關權力,有關條文在修訂通過後,是否適用於本港及內地。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如法庭已否決了移交,即使中央政府根據第24條要求推翻特首決定,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補充,該條文是用了較重的字眼,即在有「重大影響」才向特首發出指令,但如已有法院決定,特首要依法辦事,不能凌駕法院決定。

朱凱廸關注《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中央可以國防外交事務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為由,而向特首發出指令,即意味最終可廢除特首把關權力。(資料圖片)

對於涉及國防和外交事務利益的移交請求,李家超表示,若特首不打算處理,就不會啟動個案處理程序,《逃犯條例》第24條就不會發生,因第24條1款列明,特首要按5種事項通報中央,包括是否允許相關人士過境等。李家超指,若特首作出決定後,儘管中央人民政府是根據24條作出指令,但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即法庭已否決移交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可能要求特首移交:「永遠最終的決定都是在特首」,即否決權行使與否,都要按第24條款項向中央通報。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補充,在今次修例將中港地域限制移除前,該條文基本上都是用於外國政府的移交請求,港府按條文向中央政府通報,根據《基本法》,若涉及國防外交,中央是有責任去處理。該條文第24條3款是用了較重的字眼,即在有「重大影響」才向特首發出指令,強調有關中央指令不能影響特首按特區法律施政,如已有法院決定,特首要依法辦事,不能凌駕法院決定。

不會因特務身分而不移交

就有關移交政治犯,林美秀指,港府於2013年曾收到美國要求,逮捕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但當局未收到補充資料時,斯諾登已離港而未能移交。林美秀指,不會單單因為特務身分而不移交,要視乎聲稱的罪行決定。梁美芬指出,美國最初指斯諾登的罪行是叛國,及後改為洩露機密,最後定性為不誠實取用電腦,但經民聯梁美芬認為,斯諾登是屬於政治犯,港府不應該移交。

無預設需移交人士名單

梁美芬亦關注移交刑期門檻提高至7年,而在內地有一些涉及疏忽的刑事罪行刑期短於7年,新修訂會否令更多罪行無法涵蓋在內。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馬逢國指,業界對於修例有兩極意見,但唯一共通點是,無論支持或反對都是基於是否信任政府,而非修例內容是否清晰,另外有憂慮指出,會否涉及政治原因,但以其他罪名起訴及要求移交。

李家超回應指,7年刑期的門檻,是兩地都要符合的標準,另外當局會嚴謹審視每一宗移交請求。李家超續稱,絕對無固定名單預設某些旅客是屬於需移交人士,移交必須要是由請求方提出,並屬於移交罪類疑犯,所以正常過境旅客毋須擔憂。

就凍結犯罪得益,林美秀指,在法律程序中,如有相關人士在當地開始刑事或其他起訴程序,可以向香港提出凍結資產請求,避免有關資產轉移,在完成審訊後被定罪,當地法庭會向香港發出外地沒收令,針對透過嚴重罪行而取得的財產。香港法庭審視時,要信納外地就有關資產是已進入訴訟程序,並提供到事實顯示會到在訴訟結束後發出凍結令請求。

打擊洗黑錢及恐襲融資方面,李家超指,2017年有3.4億元相關總資產被凍結及沒收。李家超指,在警務合作層面外,但亦需要跨地的移交合作,財務行動組織對香港的風險評估報告,指出有缺憾(gap),包括目前無法向內地追討及沒收犯罪所得,建議優先處理涉及內地與澳門的移交處理。李家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