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禁制令】違者可被控藐視法庭 黃之鋒黃浩銘曾罪成判囚

撰文:鄺曉斌 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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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機場本周一起一連兩日(12及13日),受到示威活動影響而幾乎停止運作,機場管理局周二晚深夜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獲批,今日(14日)下午2時執達吏貼出禁制令後即時生效。任何人士忽視遵守或遵照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協助其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違者會被監禁或罰款。
翻查資料,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有的士業團體、小巴團體及巴士公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隨後在執達主任及警方的協助下,成功在金鐘及旺角佔領區清場。部分拒絕離開佔領區的人士,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時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後均被判入獄。

機場臨時禁制令生效後,仍有少數示威者拒絕離開,留在抵港層大堂。 (羅君豪攝)

受集會影響,機管局周一(12日)下午宣布取消當日餘下全部航班,周二(13日)早上6時航班恢復升降,但部分示威者卻阻擋旅客離境,機管局在下午4點半後暫停所有航班登機服務,無法進入禁區的旅客將無法離港,但航機維持升降。

黃之鋒上訴刑期得直 減刑一半至2個月

在香港,藐視法庭罪並無判刑或罰款上限,一般視乎案件性質、處理案件的法院級別、被告實際參與程度等。參考過往示威活動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案件,2014年11月佔領旺角清場期間,前後有約40多人因留在彌敦道及砵蘭街交界與亞皆老街之間一帶路段,違反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刑罰一般包括罰款,至大約半年之內的判刑。其中香港眾志黃之鋒、社民連黃浩銘因未按法庭臨時禁制令離開,被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5個月;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於本年5月,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黃之鋒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入獄兩個月。上訴庭法官解釋,因黃之鋒認罪及向法庭致歉,可獲刑期扣減至兩個月。

佔旺老人因「參與程度高」判較高刑罰

另外在2018年10月,高等法院宣布15名被告的原審判決,當中14人被判處緩刑,而案中最年老的被告、案發時69歲的劉鐵民,由於在佔領區內舉起「我要真普選」橫額,並站於警方防線前面,原審法官指他「參與程度高」,故判囚4個月。後來劉鐵民不服上訴,去年12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結,劉獲判減刑至13天,即其已服刑的日數,獲即時釋放。

「藐視法庭」涵蓋層面廣,佔旺清場行動中,示威者違反法令拒離現場,便可被控藐視法庭罪。(Bobby Yip/路透社)

法官:刑事藐視法庭等同挑戰香港法治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威脅整體司法制度,直接挑戰香港法治的根本結構,故法庭需判以懲罰性的刑期,以阻嚇干犯者和阻止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藐視法庭」罪名泛指公然違背法庭命令,或是作出干擾到司法程序的行為而設,法例一般無定明刑罰。

藐視法庭可分民事和刑事

● 民事藐視法庭罪:指不服從法庭在民事訴訟中所頒下的命令,提出民事藐事法庭訴訟程序的人,多是命令維護的一方,他們希望有關命令得以實施,故會要求法庭,懲處違令的人。

● 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例如在庭內或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發表可能對法庭有影響的資料,或侮辱法官等。

最高刑罰或罰款上限

藐視法庭罪,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的定額。如沒有依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2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