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處男認與港12歲女生性交 官信真心愛兼想迎娶事主 判囚10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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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上海處男,從網上遊戲認識女中學生,特地來港與女生相見,二人在酒店相會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女生已表明她未成年而這行為在港屬違法,上海男直言「會負責」並繼續性交,惟事後才知女生只得12歲。上海男早前認罪,法官指,被告在事發後沒有逃回內地,而在X母親報警前,被告已表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認為他真心愛著X,並想跟她結婚,基於本案特殊情況,故被判囚10個月。

來自上海的被告陸偉,在區域法院承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資料圖片)

被告陸偉,28歲,報稱在上海任職設計師,他承認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罪,指他於去年12月22及23日,在九龍城富豪東方酒店與當時年僅12歲的女童X發生非法性行為。

被告稱受事主性格吸引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指,被告自稱雖然曾拍拖2次,但第一任女友的家人嫌棄他收入低,前女友因而與他分手;而第二任女友則因被告經常忙於工作而與他分手,被告在遇見X前仍是處男。他獲X告知她只有17歲時深信不疑,也曾掙扎要否繼續交往,但被告受X性格所吸引,故決定繼續雙方關係。

事後才知事主12歲

報告又指,被告稱案發時,X表示自己一個月前已生日,被告遂認為她已年滿18歲,X在事後才坦白自己只有12歲,而相關報告亦顯示X生理上較為成熟。另外,X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未有因事件受嚴重影響,但感到內疚,因為自己令男友被捕,二人關係或會因而破裂。

官信被告未打算剝削未成年少女

法官指,被告在事發後沒有逃回內地,在X母親報警前,被告已表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認為他真心愛著X,並想跟X結婚,沒打算剝削未成年少女,接受被告在事件中有悔意,X亦沒因事件受嚴重影響,而X的外表的確看來比她真實年齡為大,基於案件的特別情況,除了認罪的刑期扣減外,再酌情減刑2個月。

酒店相見教做功課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去年8月玩網上遊戲時認識女事主,二人後來發展成網上情侶,事主初時自稱22歲,後來才承認她未成年,但仍稱她已17歲。

被告去年12月21日來港,並相約事主見面,事主在案發兩天均有到被告所住酒店,被告有教她做功課及聊天,事主有提醒被告,在香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被告只稱會負責任,二人遂兩度發生性行為。後來事主母親發現事件報警處理。

案件編號:DCCC25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