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營業員迫車長買5萬會籍囚15月 海關稱望起阻嚇作用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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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職員先以「差一個簽名先可以交差」「到依家都未食飯」等藉口,誘使一名24歲九巴車長上健身中心,並在店內哄騙他購下5萬元會籍,一名在店內促使這次交易的女職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今(4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9個月,是為自2013年《商品說明條例》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條文修訂後,判刑最重的案件。海關的監督稱,望判刑可起阻嚇作用。

海關監督葉冬菁指本案是同類案判刑最重,望能起阻嚇作用。(呂樂謙攝)

海關監督相信可起阻嚇作用

負責此案的海關監督葉冬菁表示歡迎法庭判決,指是次判刑為自2013年《商品說明條例》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條文修訂後,判刑最重的案件,相信可以提高同類案件的阻嚇性和表達社會對此類案件的厭惡,望能警醒同類銷售從業員需緊守相關法規。

認罪被告判緩刑

首被告李紫彤(26歲),任職健身中心銷售員;次被告劉穎茵(28歲)案發時任職健身教練,現為全職家庭主婦,二人被控一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李經審訊後被定罪並被判入獄15月,劉早前已認罪,今被判入獄9個但准緩刑2年。

李用兇惡語氣對待事主

庭上透露,事主當日被帶上健身中心後,李要他簽署下文件,及交出銀行卡、信用卡和身份證以獲取贈品,之後便可離開。事主簽署之後,首被告又改稱該份文件已授權她使用事主的信用卡,簽帳購買總值47,820元的會藉。事主雖然立即提出反對並反覆要求離開,但李用兇惡、命令式的語氣稱:「你已經授權左我。」又稱:「搞唔掂張單唔會畀返啲(信用和提款)卡你,你都走唔到」、「我地知道你地址,如果你今日唔比錢,公司可以去你屋企追更多嘅錢」,又不讓事主致電求救和要求事主解鎖電話讓她檢查有否錄音。

此時,另一被告就遊說被告稱稍後可以退會,現在不妨答應簽帳以脫身。被告最終就範,又再購買價值1,600元的健身教練課程。

官指李辯解匪夷所思不合邏輯

裁判官指,事主及另兩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被盤問下沒有動搖,關鍵處的證供亦互相吻合,可見並無冤枉被告;反之,李指車長笑著臉自願買會籍,官認為不合情理和匪夷所思,又指李稱能以49秒完全解釋合約、簽訂授權書、用信用卡簽帳的步驟,明顯不合邏輯。

事主受威嚇個半小時

裁判官稱,兩名被告互相配合,軟硬兼施令事主同意交易,其中李更多番威脅、恐嚇事主。考慮到事主在中學畢業後僅做過三年巴士車長,入世未深、性格單純、社會閱歷不足、心智未成熟、無法堅持拒絕他人,尤其經過1.5小時的威脅哄騙後,感到驚恐害怕,特別會容易受到這種營商手法所影響。

官斥被告狡猾有預謀

裁判官指斥首被告狡猾,有組織有預謀地犯案,除暴力外,幾乎用盡所有不恰當的手法,形同強搶掠奪事主的財產,做法卑鄙。最終,裁判官判處首被告罪名成立,同時判兩名被告需賠償1,600元健身課程學費。控方另外補充,銀行已凍結該筆47,820 元簽賬,故毋須額外賠償。

次被告參與度較低判緩刑

首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冤枉,希望上訴,又指自己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需要供養父親、祖母和患癌症的母親;惟裁判官明言,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判處首被告即時監禁15個月;次被告則因其報告正面,在本案參與度較低,加上認罪,獲減刑至9個月,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ESCC 152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