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法官拒頒令暫緩新法 但下令盡快進行司法覆核聆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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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不滿特首林鄭月娥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更在短時間內生效。議員們認為,緊急法本身已有違憲之嫌,特首只以「公眾危險」為由便行使這權力,認為這做法不妥,擔心這只會激起社會更大的不滿,或甚更大型的示威集會,故要求法庭暫緩法例執行,讓立法會能審議法案;惟政府的代表指出,目前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已達無法控制情況,有必要採取緊急措施。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聽罷陳辭,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但下令盡快進行司法覆核的正審,料聆訊將在本月下旬進行,並需時2天,法官要求雙方盡快提供可行日子,以讓法庭排期審理。

24名泛民議員就《禁蒙面法》要求司法覆核。(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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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指法官或也對法令存疑

郭榮鏗在庭外指出,法庭罕有地提出,想盡快就本案進行出全面聆訊,並稱想在十月下旬進行聆訊,認為法官或也懷疑這法例是否有違憲之嫌,或在行使上是否有問題。

郭又認為,林鄭明顯想繞過立法會自行立法,擔心她將來會如何使用緊急法這條條例,故這次官司與其他案件不同之處,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是否仍然存在。郭又指,這新例連立法會亦無權刪改,立法會的職能被完全架空。毛孟靜則叫特首林鄭月娥再考慮,是否要以這令將香港「核爆」。

緊急法令特首權力過大

代表泛民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稱,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過大,而行政長官於周五宣布訂立《禁蒙面法》,便赤裸裸屬一個權力過大的證明,而《逃犯條例》亦可隨時以這種方式通過。李強調必須要小心審視這種權力的來源,當中包含了甚麼「毒藥」。

曾要求召開緊立法會會議未獲理會

李續指,即使立法會議員於10月4日已去信要求行政長官行使召開緊急立法會會議,而現時亦有足夠法定人數開會,行政長官也沒有這樣做,而選擇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做法,令立法會淪為「橡皮圖章」。再加上緊急法訂明只有行政長官可以撤銷有關條例,這令立法會無法發揮審議、修訂法例等立法功能,亦無法運用審議權去保障市民權益,無法限制《禁蒙面法》所涵蓋的範圍。

促法庭發揮制衡權力

李直言,現時政府最缺乏的就是市民的認同及接觸,立法會正正需要去審視法例是否真的能夠令社會恢復秩序,還是只會引來更多衝突,質疑為何一條「政治法」會在這個時候訂立,若果政府繼續無限制地使用緊急法訂立法例,將會對公眾構成極為嚴重的影響,法庭應發揮制衡的權力,限制政府使用緊急法,否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可以阻差罪替代《禁蒙面法》

再者,在警方需要檢查市民身分證的情況下,現時已有法例賦予他們相關權力,若警方要求市民脫下面罩以確認他們的身分,而他們不遵從的話,大可以控告他們阻差辦公,《禁蒙面法》所賦予警方的權力與他們現時的法定權力重疊。

政府指行政長官有權引用緊急法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稱,雖然申請方指事件中最大的公眾危險摧毀了憲制權利,但事實上立法會仍可以審議《禁蒙面法》,議員在28天內仍可就法例進行辯論,並進行修改,而緊急法仍屬現行法例,行政長官有權在公眾安全受到危害的情況下引用緊急法。

余續指,社會現時秩序出現混亂、暴動、有人縱火、投擲燃燒彈、進行刑事毀壞等,直言每一次有蒙面人士縱火、進行毀壞時,便是在破壞法治,而示威者蒙面後可以阻擋催淚彈,令警方難以控制場面,亦會產生「壯膽效應」,令他們敢於隨意行事。

警方必須得到協助進行執法

對於申請人指參與和平示威的人士戴上面罩是為防吸入催淚煙,余指,一旦和平示威演變成暴力,守法的示威人士應立刻離開現場,而非戴上面罩。而由於示威正在升級,警方必須得到協助以進行執法行動。

鑒於情況無法再等立法會

余指,行政長官鑒於社會的情況,無法再等待立法會復會再立法,而且在本案中的24名議員亦已表明認為條例不合憲,立法會必然會對法例提出多項質詢,但政府必須要採取務實的做法控制情況。政府方表示雖然宣布立法當日各區出現示威,但在翌日已變得較為平靜。

24名提出申請的泛民議員包括: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廸、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莫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