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人大法工委︰嚴重削弱特區管治權

撰文:方蕙珊 李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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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周一(18)頒判詞,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及國務院港澳辦周二(19日)上午相繼發出聲明對事件表示關注,並強調有關法律符合《基本法》;法工委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正研究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稱,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臧鐵偉指出,根據《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

臧鐵偉表示,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而法工委正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楊光斥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權威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謂,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因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

楊光表示,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而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