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香港無法外之地 警方可進入私人地方執法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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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持續超過五個月,觸發多場激烈的警民衝突,期間警方多次進入商場及私人屋苑執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20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回應警務人員在私人物業執法質詢時表示,香港任何地方都受到法律規管,沒有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他指,根據《警隊條例》,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逮捕人士已進入或置身某處,可自由進入該範圍執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長今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回應警務人員在私人物業執法時,稱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可自由進入私人地方執法,不需獲得批准。(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范國威今日於會上質詢警務人員自6月9日以來,進入私人物業執法的相關數字及詳情。李家超表示,當局沒有備存進入商場及私人屋苑執法的相關數字,惟強調根據《警隊條例》,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管理人員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亦毋須得到任何人批准。

同時,李家超又引述高等法院近日批審理中大禁制令的判辭指,警方職責的一部分是維持安寧、防止罪案。故在普通法下,警方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破壞是份內職責。他強調,倘市民妨礙警方進入處所採取行動,有機會構成阻差辦公,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或兩年。

李家超續指,市民倘進行合法有秩序的公眾活動,警方不需要使任何武力,在有可能出現危害安寧的情況,警方才會採取適當武力,並會以謹慎嚴格的守則使用。故對於要求警員在商場及居民範圍禁用高殺傷力武器,是「不可行及不合理」。

范國威隨即指出,有警員在未有佩戴委任證下執勤,質疑警方獲保安局「包庇、縱容濫暴」。李家超表示,警務人員執勤時,不論是軍裝或便裝警員均有識別並會展示證件,惟部分情況發生源於在「電光火石」之間須即時拘捕。

而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則指,過去兩周警方先後於中文大學及理工大學施放大量催淚彈,造成環境破壞,加上時任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曾稱大學範圍屬私人地方,問及警方會否就私人地方所造成的影響道歉或進行任何修補。

李家超回應指,警方於大學內採取任何行動是應對當時情況,認為有人使用燃燒彈及焚燒不同物件,才是對校園破壞最大,倘「暴徒」未有投擲汽油彈便不需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