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艇教練涉非禮13歲女生案 官信曾作言語騷擾 惟不足成罪裁罪脫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前港隊賽艇代表馮狄康任中學划艇隊教練時,疑藉詞叫13歲女學生留在校內健身室深蹲,期間涉3次摸對方私處。他早前否認非禮罪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今(31日)表示被告曾問事主有無長出陰毛及索取下體相,惟言語騷擾並不足以構成猥褻侵犯罪。由於證人的口供有出入,事主亦不確定被摸次數等,裁判官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馮狄康在粉嶺法院否認非禮。(林樂兒攝)

被告馮狄康(24歲)被控於今年1月4日,在某中學猥褻侵犯當時當時13歲的女童X。他聽畢裁決、步出法庭時,伸手抹淚。

被告曾發短訊稱只是說笑

事主X作供時曾稱,被告指導她作深蹲動作時摸其下體,離開健身室後又問她有無長出陰毛等問題,並叫她傳下體照片。裁判官裁決時透露,被告取得X的電話號碼兩小時後,傳短訊稱剛才只是說笑。他認為被告對自己的所為心知肚明,這吻合X的指控;而X當時已13歲,可以分清被告是否說笑。

官信被告曾問陰毛及索下體相

裁判官相信被告曾問及陰毛、索下體相,惟言語騷擾並不足以構成猥褻侵犯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確有摸X才可將他定罪。

兩同學證供有關鍵性分歧

他信納X及其兩位同學是誠實可信的證人,但三人的說法截然不同。X供稱被告當時分成前後腳屈曲跪地,摸她後背和下體。男同學則指被告站於X身旁,而聽X哭訴的女同學就稱被告由小腹摸至陰部。裁判官指他們的供詞有關鍵性的分歧,兩位同學大大削弱了X的口供。此外,X不確定被摸次數,也不清楚被告是用手或筆觸碰自己。

裁判官認為被告對X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又說下流話,令人懷疑他有不軌之舉。然而,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蓄意或猥褻,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4032/2019